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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三)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历史研究表明,直到17世纪中叶《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生效以后,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大批城邦国家取得了独立,由独立国家组成之国际社会才最终形成。尽管在此之前,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或城邦之间已经有了不少的民事交往,但是这种交往尚不足以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民事交往社会,那时因而也不会产生对国际私法立法的强烈需求。到了近代,随着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全球扩张,世界市场逐步形成,国际民事交往的地域限制逐渐被突破,国际民事交往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发展开始加速,因此也产生了对国际私法立法的需求,国际私法开始摆脱“学说法”时代,并开始出现了国际统一私法法源。但是,这个时代,由于受到殖民统治和科学技术的限制,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发展仍然处于一种尚未完全展开的阶段。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后,特别是二战后,随着民族国家的纷纷独立,国际关系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国际民事交往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崭新局面,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国际性显着增强。与此相应,各国的国际私法日益趋同,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风起云涌,真正意义的国际的国际私法在事实上已经广泛存在。[4]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开始进入真正意义的全球化时代,国际民事关系的发展也开始进入了全球化阶段,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国际性可望发展到一个更高更新的层次———全球性层次。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必将进一步推进国际私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全方位的发展。


  

  (四)建立国际民事法律秩序,是国际民事交往的内在需要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交往而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对一定的社会秩序的需求,国际私法也是如此。人类社会的历史,从远古到近代,经过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的锤炼,已进入21世纪。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各个地区性的封闭社会逐渐发展成为包括190多个独立主权国家在内的开放性国际社会,国际交往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得到拓展和深化。从国际交往的基本内容考察,国际交往大体分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交往、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民事交往,这些交往形成的国际关系则分别为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事关系,前两种国际关系均是一种国家关系,或者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一种私的关系。从国际社会“交往之需”的最根本动因看,国际交往是为了实现资源的跨国互换以及资源在全球市场的合理配置,即实现资本、商品、技术、人才、信息等生产和消费资源的跨地区流动,这些资源要素的跨国流动从本质上说就是国际民事交往。因此,在国际交往的三个层面中,国际民事交往具有基础性的地位。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前两种国际交往是基于国际民事交往而发生,而且主要也是为国际民事交往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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