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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略论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


李健男


【摘要】对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研究,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国际私法特定的社会基础是: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各种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商事交往社会的存在。国际私法的演变与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演变相辅相成,保持着一种基本的同步关系。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社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增强,国际私法正在朝着侧重国际民事秩序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社会基础;国际民事交往社会
【全文】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产生与发展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这一基础大抵可以描述为:一定社会形态的存在,一定社会形态中的社会成员之间相互交往,并因此形成了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逐渐产生了对以公平、正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秩序的需要。法律正是为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法律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由此可见,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经由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与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连接在一起,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实践乃至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无不与其特定的社会基础的存在与发展有着必然的密切联系,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涉及该法律部门的理论和实践的方方面面,是我们判断和把握该法律部门发展趋势的重要依据。正因如此,我们可以肯定,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社会基础,不仅是该部门法学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而且是该法律部门本身赖以存在和获得发展的基石。由此看来,对一个法律部门的社会基础的研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对于国际私法来说,自然也是不能例外的。但是,对于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研究,在国际私法学界似乎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鉴此,笔者把自己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想法写出来,以求教于大家。


  

  一、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界定


  

  如上所述,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经由其特定的调整对象与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连接在一起的,国际私法也是这样。从国际私法发展史来看,国际私法是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民商事关系[1]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或者说,国际私法就是为了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运而生的,它追求的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一定秩序。[2]由于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决定了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之间,都是既有本质区别,同时又有着内生的共同因素。同样,国际私法的社会基础与国际公法和国内民法的社会基础之间,也是既有重大区别,又有共同因子。如果我们把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社会基础之间的共同因子以及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社会基础之间的共同因子综合起来考察,就会发现构成国际私法社会基础的两个关键因素:一是主权国家的存在;二是国际民事交往社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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