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罗马规约》中的豁免规则

  

  以前南刑庭对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对利比里亚总统泰勒的指控和审判为例。在米洛舍维奇案中,巴西奥尼认为前南刑庭规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仅排除了实质性豁免,对程序性豁免问题并没有涉及。但也有学者认为当米洛舍维奇还是现任国家元首时,前南刑庭总检察官对他的指控及随后的审判并无任何国家反对,这似乎意味着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已被解释为同时排除了属人豁免。[28]之所以可以得出上述结论与前南刑庭依安理会决议而创设有关。由于联合国的普世性质、安理会的决议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具有拘束力以及宪章义务优先的规定,[29]安理会依据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设立国际刑事法庭并据此排除所涉罪犯的属人豁免权对联合国会员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泰勒案则不同。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是根据联合国与塞拉利昂政府之间的双边协定设立的,利比里亚不是条约的缔约方,因此不受特别法庭规约中放弃豁免权条款的约束。2003年3月7日特别法庭批准了对利比里亚总统查理斯泰勒在塞拉利昂内战期间犯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指控,并签发了逮捕令。2003年6月,这些文件移交给了加纳,当时泰勒正在参加和平谈判,但加纳拒绝逮捕泰勒。随后泰勒寻求宣告指控和逮捕令无效,其理由是在指控和逮捕令签发时,他是利比里亚的国家元首,因此应在特别法庭享有刑事管辖豁免。特别法庭认为,基于国家主权平等而产生的国家豁免原则,不能阻碍国家元首在国际刑事法庭受审,因为该原则仅涉及一国不能审判另一国的国家行为。[30]笔者认为特别法庭的这一判决仅为排除现任国家元首的属事豁免提供了正当理由,但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并不是属人豁免的理论基础,因而法庭基于这一原则仅适用于国家之间而排除现任国家元首在特别法庭的属人豁免其理由是不充分的,其后果是将会对现任国家元首代表国家正常履行其官方职能产生阻碍。[31]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赞同学者Akande和Koller的观点,即应根据国际刑事法庭建立的途径和条约去考察是否排除了现任国家元首的属人豁免。[32]


  

  三、国际刑事法院是否可排除巴希尔在国际法上的豁免权?[33]


  

  《罗马规约》第27条第1款规定:“本规约对任何人一律平等适用,不得因官方身份而差别适用。特别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或议会议员、选任代表或政府官员的官方身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免除个人根据本规约所负的刑事责任,其本身也不得构成减轻刑罚的理由。”第27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法可能赋予某人官方身份的豁免或特别程序规则,不妨碍本法院对该人行使管辖权。”第27条第1款实际上是重申了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由于该条款的规定涉及国家官员的个人国际刑事责任不得因其官方身份而免责,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这一条款实际上是排除了实质性豁免——即属事豁免规则在国际刑事法院的适用,但“官方身份(official capacity)”这一术语是否意味着同时排除了属人豁免尚不得而知。结合第27条第2款,合理地解释应是这一条款仅排除了属事豁免,因为第27条第2款涉及的是国际法上的豁免不得妨碍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这首先属于程序法的范围,否则很难理解如果第27条第1款可以同时排除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为何还要规定第27条第2款?[34]从第27条第2款的效力范围上看,可以认为该条款是排除了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针对巴希尔案而言,第27条第2款首先与之相关,因为这首先涉及到程序性豁免即是否可以主张属人豁免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