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国际法院在刚果诉比利时一案的判决中没有对豁免进行这样的分类,也没有使用“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这两个术语。[14]国际法院裁决外交部长是否享有外国刑事管辖豁免的依据是,他实施有关行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在离职以后,是以官方身份还是以私人身份。[15]
对于国家元首而言,由于其做为国家人格化的身份使其通常具有代表国家的充分权威,其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国家的行为。因而对于现任国家元首而言,他因其官方职位可享有属人豁免,因其官方行为可享有属事豁免,这两种豁免是共存的,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相互重叠。而当国家元首基于各种原因离任时,其因身份而享有的属人豁免即宣告终止,但属事豁免并不因此而终止。[16]因此根据上述习惯国际法确定的豁免规则,苏丹现任总统巴希尔应同时享有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但关键问题是,他能在国际刑事法庭对其涉嫌的国际罪行主张上述豁免吗?
二、国家元首的豁免与国际罪行
当国家元首基于其职位所实施的行为涉及国际罪行时是否依然享有豁免以及享有何种范围和程度的豁免,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实践并不一致。
在国家实践方面,对于被指控实施了某种国际罪行的现任国家元首,基于属人豁免规则,各国立法[17]和判例[18]所体现出的共识是:现任国家元首在外国法院享有刑事管辖豁免。在国际司法实践方面,[19]国际法院在刚果诉比利时案中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上,对现任外交部长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和不可侵犯规则不存在任何例外,即使其行为涉嫌强行法上的罪行。因此比利时在刚果外交部长任职期间对其所实施的即使是初步的签署和散发逮捕令的行为,也构成对国际法的违反。[20]比利时于2003年修改了其1999年关于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提起刑事诉讼的法律。[21]因此,无论国家实践还是国际法院的判决都确认了现任国家元首基于属人豁免规则可免于外国刑事管辖豁免,其原因或许正如国际法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所提出的,国家元首被赋予主权,是国家本身的象征和化身。这是国家元首绝对豁免的依据,国家元首的属人管辖豁免在今天仍然得到广泛承认,[22]它在法律和政策上较为根本的理由在于各国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以及确保国际关系稳定性和国家活动独立运作的需要。[23]此外,我们还应注意国际法院的如下观点:现任外交部长享有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他们在可能实施罪行后不受惩罚……。刑事管辖豁免和个人刑事责任是两个完全分离的概念。管辖豁免是程序性质的,刑事责任则是实体法问题。管辖豁免可能阻止在某一时期或对某些罪行提出起诉;但不能免除享有豁免的人的所有刑事责任。[24]笔者认为国际法院虽然没有区分属人豁免和属事豁免,但其上述观点有助于表明国家官员享有豁免的过程。现任国家元首的属人豁免可以有效地阻却外国法院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上述各国实践均证明了这一点。而对前任国家元首而言,因为属人豁免已经终止,他只能援引属事豁免作为抗辩,即将其行为归责于国家从而免除其个人刑事责任。但根据国际法院的上述观点、英国对皮诺切特案的判决以及比利时2003年的国内立法规定,前任国家元首不能对其涉嫌的国际罪行主张属事豁免。[25]
对于是否可以在国际刑事法庭主张豁免的问题,比较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经习惯国际法发展而来的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26]意味着在豁免领域存在着一条例外规则,亦即对于严重的国际罪行,国家官员不得基于其官方身份对其行为在国际刑事法庭主张免除个人刑事责任。然而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究竟排除的是属人豁免还是属事豁免亦或同时排除二者的适用尚无明确结论。结合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的主要目的,即国家官员不得对其实施的国际罪行主张免除个人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一原则所针对的是行为的不能免责问题,即国际罪行是国家官员所实施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得因其以官方身份实施而主张免责,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很显然是排除了属事豁免规则在国际刑事法庭的适用。但该原则是否也排除了属人豁免规则的适用,由于“官方身份(official capacity)”这一术语的模糊性,很难给出明确的答案。国际法院在刚果诉比利时案的判决中指出,“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豁免不代表构成对特定情形下刑事指控的阻碍……现任或前任的外交部长可能要服从具有管辖权的特定国际刑事法庭的刑事程序”,[27]但其并未指明这种豁免的例外针对的是属人豁免还是属事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