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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罗马规约》中的豁免规则

浅析《罗马规约》中的豁免规则



——以巴希尔案为视角

冯洁菡


【摘要】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对苏丹现任国家元首巴希尔签发了逮捕令。从国际法角度而言,习惯国际法上有关国家元首的绝对豁免规则正随着国际刑法和人道法的发展而逐步发生改变,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不同实践反映各国在此问题上并未达成一致。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罗马规约》第27条排除国家元首豁免权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而《罗马规约》第98条会进一步阻碍有关逮捕令的执行。
【关键词】《罗马规约》;国家元首;豁免;国际刑事法院
【全文】
  

  2005年3月31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593号决议,决定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第13条b项的规定,将苏丹达尔富尔自2002年7月1日以来的情势提交给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予以调查。2008年7月14日,检察官根据《罗马规约》第58条提交申请,指控苏丹现任总统巴希尔在2003年至2008年7月14日期间对达尔富尔地区的富尔人、马萨利特人和扎加哈瓦人犯有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请求国际刑事法院对他签发逮捕令。2009年3月4日,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以涉嫌7项罪行为由,包括5项危害人类罪和2项战争罪,对巴希尔签发了逮捕令,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第一次对现任国家元首签发逮捕令。这一事件在国际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本文将以该案为视角,着重探讨习惯国际法上与国家元首相关之豁免规则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罗马规约》所规定的豁免规则对该案进行分析和评述。


  

  一、习惯国际法上的豁免规则


  

  关于国家元首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豁免问题,目前尚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1]加以规定,因此需从习惯国际法中考察适用于国家元首的豁免规则。通说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上存在着两种类型的豁免:[2]


  

  1.基于属人理由的豁免(personal immunity or 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属人豁免)


  

  属人豁免主要是基于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的理论,[3]它与特定国家官员的官方地位、职位以及该职位所涵盖的职能相关。这种豁免是绝对的,它适用于所涉官员的所有行为,无论此等行为是公职还是私人行为,也无论此等行为是在任期内还是在任职前实施,[4]换言之,属人豁免所保障的是所涉国家官员的不可侵犯性。[5]由于属人豁免与官方职位相关,因此其所适用的国家官员的范围是有限的,[6]2002年国际法院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诉比利时逮捕令一案(以下简称为“刚果诉比利时案”)中指出,属人豁免适用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及领事代表。[7]此外,基于属人豁免与官方职位相联系的事实,属人豁免具有临时性质,亦即当特定政府官员不再担任有关职位时,例如遇有卸任或被免职情形时,属人豁免即告终止。[8]属人豁免与程序法相关,[9]其给予特定国家官员免于他国民事或刑事管辖的权利,换言之,属人豁免可以阻碍他国对特定国家官员实施民事或刑事管辖权。


  

  2.基于属事理由的豁免(functional immunity or immunity ratione materiae,属事豁免)


  

  属事豁免又可称之为职能豁免或公务豁免,它所涉及的是国家官员以官方身份实施的行为而不是官方职位,其所涵盖的国家官员范围比属人豁免要广,但其所涵盖的行为范围比属人豁免要窄,因为它不涉及以私人身份从事的行为。属事豁免与国家官员在履行职能时其行为的官方性或公共性相联系,[10]其法理基础是基于国家行为理论、国家主权平等和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原则,[11]亦即国家官员作为国家开展活动的代表,其所实施的官方行为应归因于其所代表的国家而不是个人,因此其他国家不应对该国的国家行为进行审判,否则有损于该国的主权和尊荣。在这种意义上属事豁免是一种国家豁免。此外,由于属事豁免涉及官方行为,亦即涉及因官方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应是否可归责于国家从而免除个人责任的问题,它构成一种实体法上的抗辩,[12]而且此种豁免不因国家官员官方职位的解除而终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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