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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中权力过度推进之危害及其防范

刑事和解中权力过度推进之危害及其防范



——被害人保障维度的考量

徐阳


【摘要】被害人权益保障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价值。但刑事和解中权力的过度推进却使被害人再次被害。在我国的现实语境中,更应对此进行防范。和解程序设计中,应构建被害人与被告人自主沟通、商谈的程序空间,以此促成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的达成;应有律师对贫困被害人进行法律援助;应设置被害人异议程序和申请撤销和解程序;对与和解相关的国家机关裁量权应严格控制。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国家权力
【全文】
  

  一、刑事和解中权力过度推进之危害:被害人再次受害


  

  (一)被害人重回刑事领域中心—刑事和解核心价值指向


  

  在人类文明的初始阶段,国家处于幼稚期,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均没有垄断犯罪追诉权的能力。因此由被害人作为原告起诉的私诉盛行。当国家政权稳定后,为维护和扩大私有制的基础,统治者开始运用集权政体运转国家机器,强化对内压制和对外征服。国家从被害人手中掳夺了全部权利,包括对犯罪的诉权。国家开始垄断全部刑罚权,诉讼程序从私诉转向了国家追诉。进人资本主义时代,由于控审分离的诉讼结构能够有效抑制追诉权的侵犯性,国家追诉主义仍然是占据绝对主导的追诉形态。[1]然而,在现实的诉讼过程中,国家对被害人权益全权保护的“神话”却被一再打破。被害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处于“边缘化”境遇,在诉讼中仅仅被视为证明犯罪行为的证人,而并非与被告人对等的当事人。追诉形态上的“权力中心”主义以及对被告人权利的过度关注,使被害人在诉讼制度中备受冷遇,其在诉讼中的权益和正当要求遭到漠视。


  

  出于对被害人在诉讼中“第二次受害”境遇的关注,二十世纪以后,人们开始质疑刑事司法中国家阻断被害人与加害人联系的正当性。由此形成的恢复性正义理念,可以说是对传统司法理念的修正。恢复性正义理念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对社会甚至对自己的伤害;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这些伤害的弥补;国家不应独占对犯罪的处分权,应提倡被害人与社会的参与。②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恢复性正义旨在恢复这种平衡利益关系。而所谓恢复的对象,不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或社会秩序,而是受到犯罪破坏的具体社会环境中的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恢复性正义力求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恢复到犯罪发生前的状态,恢复的目的通过当事人双方在调停人的主持下进行的沟通、商谈过程实现。刑事和解正是恢复性正义的实践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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