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的国际环境法确实存在显而易见的弱点,对国际环境法现状持批评态度的人提出如下三点:在性质上,它仍然主要是“软法”;在范围上,它仍然是不系统的和不够全面的;在遵守和执行方面,它仍然是软弱的。[9]
对此,我们有两点主要的看法:首先,这种批评没有充分考虑自从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以来国际环境法所取得的成就,没有给予应有的肯定。其次,它忽视了目前已经确立起来的促进环境法律进一步发展的广阔框架的重要意义。[10]总之,不应该低估或者否定国际环境法所取得的成就与发挥的作用。
国际环境法已经为很多的政治合作与科学合作,为经济援助和分配公平的各种措施,为国际争端的解决,为促进各国决策的更为透明和公共参与,也为各国大量的环境法的通过和彼此协调,提供了一个框架。很明显,这些发展并不是没有重大意义的,它们为一个新的全球环境秩序奠定了基础。
国际法对环境提供的保护在范围上、力度上以及紧迫性上是否“适当”,这是一种价值判断,它取决于对社会、经济和政治考量所给予的权重。而且,在评价国际环境法的作用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国际环境法必须兼顾环境与发展问题而找出平衡的解决方案。这是国际环境法的关键问题,当然也应该成为我们评估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根据。以此为标准,一个国际法学家的评价是:欠发达国家的经济问题、发展需求及渴望愈显急迫。鉴于这些问题,并考虑到国际立法过程的难度,在我们看来,在以环境为中心的国际环境法体系发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是一项卓着的成就。
但是,在某些激进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及其思想家看来,现有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对拯救地球,延续文明是微不足道的。着名环境思想家布朗在其2006年出版的新书《B模式2.0:拯救地球延续文明》中描述了人类文明面临的种种困境:资源短缺、环境退化、气候变化、持续的贫困以及幻灭感等,对世界经济和21世纪文明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与威胁。要唤醒人类,从气候变化中拯救地球,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世界,这需要从传统经济模式向新经济模式的转变,被称为“环境革命”,与人类历史上的农业革命和工业革命相提并论。新经济模式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调整全球经济结构,维持人类文明;大力消除贫困,稳定人口增长;采取系统措施,恢复自然系统。
在“环境革命,文明转型”下,现有的国际环境治理的方式与法律当然需要彻底的改变。但是究竟会怎样变化,人们在议论之中。有人在急切呼唤变革,也有人不以为然。
【作者简介】
那力,单位为吉林大学法学院。
【注释】波伊尔等学者不认为有国际环境法这一法律领域,也从来不称之为“国际环境法”,而称之为是“国际法与环境”,充其量是“环境领域国际法”。他们始终认为,这一学科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而不过是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问题上的应用。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对这一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参见波尼、波伊尔:《国际法与环境》,那力等译,高教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参见波尼、波伊尔:《国际法与环境》,那力等译,高教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页。
这一思想及以下论述见前注,波尼、波伊尔书,第5-6页。
参见前注,波尼、波伊尔书,第81-127页。
参见那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
参见前注,波尼、波伊尔书,第717页。
详见那力、张炀:《国际环境责任私法化的趋势》,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参见前注,波尼、波伊尔书,第717页。
前注,波尼、波伊尔书,第715页。
参见前注,波尼、波伊尔书,第7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