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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冲突规则的立法建构

  

  尽管婚姻缔结和婚姻有效性二者有联系,但若不加区分显然会忽视在结婚领域一项重要的实体政策,即促进婚姻有效的政策(favor matrimonii),目前各国的婚姻冲突法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该政策。为此,一项婚姻尽管在缔结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但在婚姻缔结后的承认阶段却仍然可能被认为是有效婚姻,也就是说,与婚姻在缔结时相比,在审查婚姻有效性阶段所适用的冲突规则对结婚条件的要求通常要更宽松一些。


  

  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不论在婚姻缔结阶段,还是在审查已缔结婚姻是否有效的阶段,所要考察的都是结婚要件是否得到满足的问题,但在冲突法上往往是对二者区别对待的,区别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明确作出区分,分别为二者设置各自的冲突规则,最典型的是1978年《海牙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以及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和第45条;其二,对二者不作明显区分,二者的冲突规则相同,但在有关冲突法制度的运用上则区别对待,例如规定仅在婚姻效力的承认阶段承认反致等。


  

  2.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当下结婚冲突法立法所面对的第二个结构性问题就是:是否应区分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分别设置不同的冲突规则?


  

  婚姻的缔结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这些条件即结婚的要件可分为两种,一为形式要件,是关于婚姻成立方式的要件,一为实质要件,是结婚当事人不可不具备的要件。[6]


  

  在冲突法上,除了少数国家,如中国、美国,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作出区分,为它们设立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最常见的是规定形式要件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之所以区分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大致有如下两个原因:


  

  其一,就结婚而言,婚姻缔结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因而关于结婚方式自然属于法律行为的方式这一类别,同时,结婚的实质要件涉及当事人的结婚能力问题,因而属于人的身份和能力这一类别。从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来看,对形式要件的成立常常采取宽松的法律政策,而实质要件的冲突法政策则相反。可见,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分属不同的类别,自然应当区别对待。


  

  其二,从结婚所涉及的国家的角度看,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利益。婚姻缔结地国往往坚持,不论当事人双方的国籍为何,也不论当事人是否只在内国作短暂的停留,只要是在内国缔结的婚姻,均须履行内国法所要求的程序和手续,才可签发结婚许可证或予以结婚登记。当事人的属人法国则认为,它在婚姻这一持续性的身份状况中具有适用内国法律的更为持久的利益,尤其是那些触及婚姻制度的实质的法律规定。[7]对于婚姻缔结地国与当事人属人法国各自的利益要求,只有将结婚要件区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分别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属人法,才能最大程度地予以协调。


  

  既然冲突法上对结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予以区分,那么,某一结婚条件究竟是形式要件还是实质要件就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识别是很容易的。例如关于法定婚龄、一定亲属之间的禁婚、禁止重婚等规定均属于实质要件,而关于婚姻方式的规定,如举行婚礼的时间和地点、证人的到场、婚姻登记、婚姻预先公告等规定,通常属于形式要件。只有在极少数情形下,才存在识别困难的问题,因识别问题不构成反对区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有力理由。[8]


  

  3.促进婚姻有效原则


  

  当下结婚冲突法立法所面对的第三个结构性问题就是:在结婚冲突法领域,是否该承认“促进婚姻是否有效原则”,如果承认,则该如何贯彻该原则?


  

  从婚姻实体法的角度看,目前各国婚姻法的发展趋势是扩大有效婚姻的范围,或者使无效婚姻也能产生一些婚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促进婚姻有效原则( favor matrirnonii ),该原则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区分任何时候都不得违反的结婚的绝对要件和事后审查婚姻效力的相对要件;第二,设立一些特殊规则,使无效婚姻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产生婚姻上的权利义务;第三,对于在结婚的形式方面有所欠缺甚至是完全没有履行法定手续的婚姻,还可以通过有关的法律推定或者证据规则,来提供补救方法。


  

  上述各国婚姻法的发展趋势,反映在冲突法上,就是促进婚姻有效的原则。冲突法无非是采用了一些有别于实体法的独特的法律技术来促进跨国婚姻的有效,但就促进婚姻有效而言,冲突法与实体法的基本精神完全是一致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该原则的大力倡导者,并将其作为1978年《海牙婚姻缔结和承认婚姻有效公约》的指导思想。我国当下的结婚冲突法的立法也离不开这一国际社会公认的指导原则。


  

  三、涉外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缔结阶段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一般而言,一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形式对外国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往往指在内国没有住所的人)同样开放,或者说,外国人也可以按照内国法上的结婚形式缔结婚姻。在我国,对于外国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缔结婚姻的问题,我国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且允许在我国结婚的外国人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这可以从我国在80年代后发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看出。[9]各类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华工作的外国人等自愿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都可以到有关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男女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他们是否可以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还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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