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人道性。由于身心状况所决定,老年人对刑罚的承受能力比较低。如果对其判处重刑予以长期关押,监狱的膳食、住宿、卫生、医疗条件可能会对老年罪犯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这是与刑罚的人道性相悖的。就刑罚目的来看,现代刑事思想已由报应刑理论倾向于目的刑,对犯罪的老年人判处重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行之间的对等性,从报应论的立场来看是“罪有应得”。然而,教育、改造、预防犯罪,已是当代刑罚观的主流。如果无视老年人身心的特殊性,不仅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还可能适得其反,使人们转而同情犯罪人。
5.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是一项立法惯例。宽仁慎刑、矜恤老幼是自西周以来形成的一项传统,我国对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体恤的法律规定是一贯的、相互传承的。另一方面,对犯罪的老年人从宽处罚并非我国所独有,现代各国也很关注对老年犯量刑和行刑的宽宥,老年犯罪从宽的原则已被许多国家刑事立法所规定,如《芬兰刑法典》第3章第3条、《越南刑法典》第46条第1款、《蒙古刑法典》第18条第2款、《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82条等都有相关规定。
如何从宽?宽宥老年犯罪有待解决的问题
1.关于宽宥对象的起始年龄。通常,“老年人”系指年满60岁的人,但在确定宽宥对象的起点年龄时,应将其与社会学意义上的“老年人”相区别,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我国的退休年龄;老年人犯罪的状况。总之,该年龄的确定,既要体现矜恤老人的人文关怀,又要预见从宽处罚可能引起的社会治安问题。鉴于目前中国人均寿命已达72岁,法定退休年龄60岁,加之老年人犯罪率比较低。故该年龄应高于退休年龄而略低于人均寿命。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确定为75岁,有学者认为有过高之嫌。不过,我国的人均寿命在将来必然会进一步提高,从长远来看,75岁有其合理之处。
2.如何理解、把握“从宽”。首先,刑法修正案八在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上规定得相当明确,即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并非对每一个犯罪的老年人都从宽处罚,究竟是否从宽处罚关键在于老年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若是故意,则法官自由裁量之,既可从宽,亦可不从宽;若是过失,则无裁量余地,必须从宽。其次,司法实践中应区别对待以下几种情形: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老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时已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实施危害行为时仅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可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老年人犯罪出于义愤动机,或由于经济上贫困潦倒或无人赡养的原因而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应当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犯罪,应尽可能对其作缓刑宣告;在刑罚执行方面,对于服刑的老年罪犯,应放宽减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