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应把握引用与剽窃的界限:“一是看使用作品的意图,是标明出处,用作评论与介绍还是不说明来源,有意与自己的作品混同;二是看使用作品的程度是引用适当、合理,还是引用他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三是看作品的关系,如引用的结果创造了新作品而不是取代原作品,是为合理使用。反之,则构成侵权使用;四看作品的个性与风格,如果两部作品在构思、风格、技巧方面雷同,如无相反的证明,则可能是剽窃。”[10](166)《馒头血案》引用《无极》的素材完全是合理的引用行为,不是剽窃行为。
合理使用原则是保障作品的用户对作品正常接近的需要。从鼓励作者创作的角度看,需要确保并适当增加作者受保护的利益。但是,作者受保护利益的增加可能会威胁到一些创造性活动的形式。这一风险连同相应的接近作品的需要,将提出包含三个特征的创造性形式:一是作品必须体现合乎需要的创造性形式;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从早先作品中取走的表达的创造性形式;三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不愿授权的创造性形式。这些因素的结合,建立了接近作品的强制性的需要。如果后续作者通过其偏爱的创造性的某种形式,必须借用先前作品的某些表达性因素,他却不能合理地从这种借用中获得许可,适用著作权的非正常的保护范围将禁止后续作者将其偏爱的创造性形式结合。如果作品是合乎需要的创造性的一种形式,著作权能够确保这种作品被创作的唯一方式将是为它的保护范围提供一个例外。“如果与著作权有关的某一行为体现了与接近相关的上述三个特征的创造性形式,确保对作品的接近就具有较大的必要性,而这就相应地需要对著作权予以合理使用形式之限制。”[8](184)
四、结束语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利益的制度。为了鼓励人们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就必须适应数字化技术发展的需要,需要增加保护作者的利益。但对作者利益保护过多,就会威胁新的创作形式的产生,甚至扼杀有生命力的创作形式,从而限制全社会的创造能力。任何一项创造,都离不开已有成果的启发和人们对其借鉴。对于合乎社会需要的作品创造性形式,著作权法应采用合理使用制度对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予以限制。尤其是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应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扩大解释或增加新的规定,使其能够包容作品的新的创作形式,以繁荣文学艺术,丰富人们的生活。
【作者简介】
邓社民,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
【参考文献】[1]沈仁干.侵犯“无极”三种权利(OL).http://ent.sina.com.cn.2006—03—05.
[2]罗莉.戏仿的
著作权法边界(J).法学,2006,(3):60—66.
[3]张红兵.电影“无极”与网络电影“馒头血案”纠纷的司法实践(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03—14.
[4]韦之.网络影视作品侵权,法律该从何处开刀(OL).http://www.xinhuanet.com2006—02—21.
[5]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43.
[6]王迁.胡戈是合理的模仿讽刺作品吗(OL).http://www.ent.sina.com.cn.2006—02—22.
[7](德)M·雷炳德.
著作权法(M).张恩民,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58.
[8]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185.
[9]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6.
[1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95—219.
[11]季卫东.馒头血案引发的法治困境(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0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