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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

  

  模仿讽刺作品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展,戏仿也流行于网络世界,戏仿本身也是人们言论自由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对人和事的评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夸张、讽刺和嘲弄甚至荒诞的方式也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1994年美国联邦法院审理了原告Acuff—Rose有限公司是歌曲《漂亮女人》的著作权人,被告等人是某知名合唱团的歌手,对《漂亮女人》进行了讽刺诙谐的改编后翻唱,唱片很畅销。原告对被告提出侵害著作权诉讼。最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戏谑模仿“是对原作品的评论或批评,已相当程度地赋予了新的表达和内容,且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具有不同的市场功能,并无市场替代性而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该改编作品是合理使用的行为,不因具有营利目的而构成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判决原告败诉。[3]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戏仿作品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


  

  有人认为戏仿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无论采立法主义还是判例主义的国家都给予戏仿类似合理使用的地位,同时在对其合法性的衡量上采用了较一般合理使用更为宽松的尺度。将戏仿规定为原作者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而更多的国家则是通过案例建立起有关戏仿的法律原则。因此,建议我国在著作权法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增加一条,给予戏仿作品的创作以合法地位。[2](65—66)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馒头血案》作为戏仿作品是一种新的文学艺术评论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馒头血案》引用《无极》的作品纯粹是为了说明和评论《无极》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之处,并不是要模仿《无极》进行搞笑。模仿作为合乎需要的创造性的一种形式,要求从目标的表达中借用一些形式,而这不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所愿意许可的,除非某些条件将使这种创造性表达的某些形式变得不可行。由于模仿包含了与接近作品相关的这三个特征,它代表了一种对接近作品的不寻常的需要,因而根据鼓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范例,为确保这种模仿形式的存在,著作权应该对其不平常的保护范围提供一个例外—允许合理使用。从国外著作权司法实践看,有关模仿的案件被从合理使用的角度加以分析和运用,将模仿行为视为合理使用的案例屡见不鲜。[8]


  

  《馒头血案》是通过引用《无极》的场景画面和有漏洞的故事情节对《无极》进行了冷嘲热讽,表达了作者对花费3亿元人民币的《无极》的批评意见。如将《无极》中的王妃倾城讥讽为娱乐城经理,将大将军与敌人搏斗讽刺为城管人员与小商贩的争斗,并且借用《无极》中谢无欢之口指出《无极》故事情节前后矛盾的失误等。因此,《馒头血案》是对《无极》的评论。不过,传统的文学艺术评论仅局限于文字作品,对于以影视作品的形式对他人作品进行评论是近年来数字化技术发展的结果。评论作品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必须引用被评作品的材料,否则被评论作品的漏洞无法揭示出来。有时可能是大量的引用。所以,不能因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否定其评论作品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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