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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

  

  但《馒头血案》使用《无极》电影中的画面和场景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呢?认为《馒头血案》侵犯了《无极》改编权的人认为,《馒头血案》是改编作品。《馒头血案》未经《无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所以,《馒头血案》构成侵权。那么,何为改编作品?改编作品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戏剧、舞蹈等作品形式。但改编作品无论采取什么表达形式都应与被改编作品的精神内容相一致,而绝不能与被改编作品表达相反的命题,否则就是对原作品思想内容的篡改或歪曲,是侵犯原作品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尽管其表达形式与《无极》相同,都采取了影视作品的表达形式,但其表达的命题正好与《无极》是相反的,而不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馒头血案》不是改编作品。


  

  有的人认为《馒头血案》属于”戏仿“作品。[6]所谓”戏仿“是指通过模仿原作品的内容而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或批评的作品。它是以特殊的方式对原作品进行评论,被模仿的部分被改造成讽刺和批判原作品的工具。构成戏仿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通过模仿他人的作品形成了一部独立的作品,且与原作品保持内在的区别,同时也能够让人们辨认出所模仿的原作品。”对他人作品进行使用的条件是:使用行为必须产生一个独立的新的作品以及使用行为必须属于自由的行为。自由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独创性内容的使用仅属于灵感的来源。而演绎行为则对被使用作品的独创性内容予以全盘接收并且在接收的同时还体现了某种独创性。只有被使用作品的独创性隐含在新作品中,并且与新作品的独创性相比,原作品已黯然失色的情况下才构成自由使用行为。但讽刺性模仿作品中所使用的手段,虽然明显地采用了被使用作品的独特性特征,因其不存在对原作品的使用行为明显地跟原作品并没有太大的内部差别的情况,其使用行为所产生的作品仍属于一部新的独立作品。“[7]第二,戏仿作品的主题应与原作品相对立,并与原作品有着明显的区别。”以独立作品的形式存在的讽刺性的作品,由于缺乏特殊的法律规定而应当予以特殊对待。通常情况下,这种讽刺性的作品以对讽刺作品(即讽刺性作品对严肃的作品以格格不入的内容从反面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奇妙的讽刺)以及讽刺性题材的改写(以夸张的、可笑的形式对严肃的作品进行讽刺)的形式出现。漫画以及模仿作品(对作者思维方式以及风格的古老的模仿方式)并不涉及对其他作品的使用。“”讽刺文学与用讽刺题材写出来的东西都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嘲讽,并且,他们也想使用原作品中的某些内容或者相关的表达以使人们能更加清楚地看出其中的可笑之处——如果他们想把自己这些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重大差别显现出来的话。因此,创作此类作品就属于和原作品对着干。在判断这种作品是否已经走向了原作品的反面的时候,人们应当按照宪法的相关规定,而采用较为宽松的标准来判断。如果此类作品和原作品之间在内涵上具有相当的差异,那么,人们就应当允许此类作品对原作品的某些内容进行使用。当然,对于音乐作品,法律不允许他人讽刺性地使用。“[7](261)第三,戏仿作品评论的对象是原作品,而不是原作者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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