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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

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



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的思考

邓社民


【摘要】《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争论。本文认为《馒头血案》是独立作品,并且是合理使用产生的作品,而不是戏仿作品。对于戏仿作品应当在著作权法中给予合法地位,以保障数字环境下新的作品创作形式,繁荣文学艺术。但《馒头血案》完全符合著作权法22条之(二)的规定,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关键词】合理使用;著作权;戏仿作品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12月31日,胡戈制作了一部20分钟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血案》),引用《无极》中“满神”的相关镜头,讽刺人物的虚构和狡猾;引用《无极》中被张倾城吃掉的馒头在20年后又被谢无欢拿了出来,讽刺《无极》在剧情设计上的漏洞。通过剪辑镜头进行对比,揭示花费3亿元人民币的《无极》对人物性格的刻画过于离谱,前后事件因果关系牵强,因一个馒头记仇20年,对青少年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有负面影响等。在片尾注明所引用素材的出处,如电影画面:《无极》;电视画面: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新闻节目(CCTV—12);上海马戏城的演出录像、爱因斯坦照片、飘影嗜哩水图片;音乐素材:电影《Matrix—Reload》“Need For Speed:Underground”音乐、电视连续剧《射雕英雄传》主题曲、歌曲《茶山情歌》、《谁的眼泪在飞》、《走进新时代》、《红梅赞》等。然后胡戈将《馒头血案》贴在自己的“音频应用”论坛里,一时间《馒头血案》在网络上广泛传播。2月8日,《无极》导演表示将起诉胡戈,制片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和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律师认为,胡戈的行为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从此,关于《馒头血案》是否侵犯《无极》的著作权,侵犯了哪些具体权利?以及在数字化条件下引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是否是合理使用等问题,在法学界和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认为构成侵权。有的认为侵犯了《无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复制权和网络传播权;[1]有的认为侵犯了《无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2]《无极》的著作权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的律师认为侵犯了《无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3]二是认为没有侵权。三是认为是两种利益的冲突,即著作权人的利益与公众评论的权利之间的冲突。[4]仔细斟酌发现,对于《馒头血案》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馒头血案》的作品形式,即是独创性作品还是改编作品,即《馒头》是什么形式的作品?《馒头血案》引用《无极》电影的画面和故事情节是合理使用还是复制侵权等?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弄清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什么?合理使用制度与侵权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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