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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机生产商的版权侵权责任初探

互联网电视机生产商的版权侵权责任初探


胡开忠


【摘要】互联网电视机生厂商的侵权责任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在互联网电视机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 根据技术中立原则, 不应追究厂商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上的侵权节目传播过程中, 要确定互联网电视机的厂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看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 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在处理该问题时, 既应注意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也应顾及产业发展的需求及公众的合理需要。
【关键词】互联网电视机;版权;侵权责任
【全文】
  

  自2009年以来,TCL、海信、创维、海尔等国内各大彩电生产商纷纷推出自己的互联网电视机。此类电视机不仅具有传统电视机的功能,而且还能使消费者收看到网络上的节目,因此给广大用户带来耳目一新的视觉体验。互联网电视机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版权问题,一些版权人认为用户通过互联网电视机收看到的某些影视内容未取得合法授权,因而指责电视机生产商侵犯了版权人的利益。由于该问题不仅关系着版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关系着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笔者将对此作些探索,以求教于诸同仁。


  

  一、互联网电视版权侵权问题的由来


  

  互联网电视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电视类型,它将普通电视的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结合在一起,以互联网为载体,以视频音频等多媒体存储、播放、上传、下载为主要形式,以互动为特征,此类电视可以向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用户购买了互联网电视机,只要插上网线接入网络即可欣赏网络影视、远程教育、信息咨讯等节目。上述功能虽然类似于数字电视的收费频道服务,但互联网电视机所接收的节目内容均来自互联网络,而且是免费的。


  

  互联网电视的运作通常采取如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消费者的下载模式。电视机制造厂商首先从版权人那里购买影视资源或其他信息资源,然后将其上传到自办的网站。电视机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将网站上选定的信息资源下载至存储设备,然后连接到电视机上播放。在此模式下,电视机制造厂商取得版权人的授权是合法播放节目的必要条件。如果事先未取得授权就将节目上传到自办的网站,则其行为将构成侵权。


  

  第二种模式是开放模式。互联网电视机内置有搜索软件,电视机用户可以通过该软件在网络上搜索节目,通过遥控器选择搜索到的信息资源并予以播放。在此模式下,电视机对于用户仅是一种工具,它根据用户的选择而播放节目。至于被播放的节目是否获得了版权人的授权,电视机本身以及电视机的生产厂家无法判断,根据技术中立的原则,此时不应要求电视机的生产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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