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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循环

  

  知识产权战略执行不是某一个部门的孤军奋战,它是一项需要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完成的系工程。借助各种社会力量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的段就是战略工具。这些战略工具一般包括:家和社区、自愿性组织、私人市场、信息和劝诫、贴、产权拍卖、税收和使用费、管制、公共事业和接提供等。[6]概言之,知识产权战略执行的基本工具包括自愿型工具、混和型工具和强制型工具。


  

  自愿型工具是指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借助于家庭、社区、私人市场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予以执行。自愿型工具的基本特点是在社会文化的熏陶下,公众基于对知识产权的信仰和心理确信,在日常生活中自觉贯彻知识产权战略。例如,公民自觉购买正版软件,抵制盗版书籍,以及社区组织知识产权知识竞赛和自查等活动。在自愿型工具中,市场力量备受推崇,它能够保证按照私人支付意愿所反映出来的社会价值分配相应的物品与劳务。所以知识产权战略执行不能无视或忽视市场的力量,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战略中,更应该借助市场机制执行相应的战略措施。


  

  混和型工具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说服教育、政府补贴和税收调控等。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在发布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方案的一定期限过后,应有战略执行的信息发布。在传递执行信息的同时,对于战略受众或战略执行主体的行为、业绩和不足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针对存在的错误举动进行劝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执行中还可借助税收以及政府补贴杠杆,对于符合战略执行要求的行为进行激励或惩戒,从而影响战略受众的执行成本。


  

  强制型工具包括管制和直接提供两种形态。行政管制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者行业、企业在战略执行中通过命令、指示、规定以及规章等行政管理方式确立执行步骤和执行手段,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就要直接予以惩罚。直接提供是指战略主体在执行知识产权战略活动中直接提供有关物资、技术和人员以确保战略的顺利执行。


  

  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评估


  

  政策执行效果的好坏,需要借助政策评估机制。评估是指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物(评估客体)及其价值所作的估量或评价。评估客体不同,评估所属的种类也往往不同。战略评估不同于资产评估,它不是对资产价值的估量,而是对战略执行效果的评判。[7]战略评估的目的在于获取有关战略执行效率、价值和问题等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战略变化、战略方案改进和实施新战略的依据。知识产权战略评估由以下五个基本要素组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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