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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综上所述,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可行;在立法体系化模式的选择上,以我国现行《商标法》为基础进行扩充和完善的思路,不但可减少我国对此问题探索和研究的时间,降低立法成本,而且符合国际潮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时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分别进入第二次和第三次修订中,本文呼吁,相关立法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对现有商业标识保护制度进行体系整合和改造,不仅使得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
王莲峰,单位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
【注释】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了“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Exclusion Order),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其结果是特定企业的相关产品乃至全行业的相关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参见《贝发,这样与跨国巨头过招》,http://www.zju.zj.cn/Details/Special Detail.aspx?id=13,2006年12月28日访问。
参见《从巧克力战争看知识产权的保护:费列罗的维权之路》,参见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http://www.iprcn.com/,2006年
参见吕国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解决机制》,《中国知识产权报》2006年1月1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2页。
陶鑫良:《面对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思索》,参见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http://www.iplawyers.com.cn/article/article.php/68,2006年11月16日访问。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41页。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律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47页。
参见邵建东:《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同上注。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商标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18页。
刘孔中:《著名标章及相关表徽保护之研究》,中央研究院、联经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93页。
台湾咨讯智财权网络协会在《商标发展趋势及因应之道期末报告》中提到,“所谓标章,并不以商品标章(商标)为限,由于修正草案中已经决定增加立体形状、声音、颜色等特殊类型的标的,因此主管机关可考虑将商标法之名称改为标章法,以充分涵盖包括营业标识及地理名称标示各种不同类型的注册标的。”本研究计划主持人:冯震宇;协同计划主持人:蔡明诚;研究人员:黄铭杰、赖文平、吴翊如。参见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asp,2006年10月16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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