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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一)商业标识所共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法理依据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交易的方式和内容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商业标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多彩,外延范围也越来越宽泛。同一属性类别中的商业标识,它们具有相同的属性和一样的功能,由此构成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重要根基。揭示各种具体商业标识所具有的共同属性和功能,有助于从根本上理解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可行性,从而有效推进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进程,完善我国的商业标识法律制度。


  

  纵观各种具体的商业标识,可以发现它们首先是一种特定的标记。特定的标记性是商业标识的本源属性。作为一种权利客体,商业标识不同于自然生成的客体物,如植物、动物;不同于由人们通过一定方式生产出来的客体物;也有别于一般的由人的智力劳动产生的技术等知识产权,它是一种由人们设计的特定的标记。这种标记,不仅包括人们通常熟知的主要由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商标,还包括由一定的形状构成的立体标记,如商品包装、装潢和由一定音乐形成的音响商标等。无论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还是地理标识、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标志等商业标识,说到底都是一种标记。商业标识所具有的特定标记性,表明商业标识不同于其他各类法律客体,由此使得法律有对其专门规范之必要;同时也表明了各种具体商业标识的共同属性,由此使得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具有可行性。


  

  其次,商业标识是一种运用于经营活动的一种特定标记。或许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标记它并不引人注意,但是,当这种标记运用于经营活动,其意义则随着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效益发生巨大的变化。就一般意义而言,标记通常主要表明标记物的某些特性,如标明生产者、原产地等,但在经营活动中,标记的识别意义则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将不同的商品或商业服务加以区别,才能反映出不同商品或商业服务内容的价值,从而凸显商业标识的价值。或许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经营活动中人们更乐意将一般生活中的特定标记称之为“标识”,并冠以“商业标识”之美誉。的确,离开了经营活动,某种标记再被特定化,又有多大的价值和意义呢?静心而思,不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中经营活动的千变万化才导致了商业标识的丰富多彩吗,而法律也不正是要根据市场经营活动的一般规律来对各种商业标识进行系统规范吗?


  

  再次,商业标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财产。商业标识的价值,不同于其他有形财产依附于特定的物体得以体现,而是主要基于商誉逐渐形成。由此,人们通常将商业标识归为无形财产;更是因为商业标识凝聚了人们一定的智力成果,又将商业标识归为知识产权财产类型。然而,仔细思量,商业标识既不同于一般的无形财产,也有别于一般的知识产权:其一,商业标识的商业价值与标识制作的智力成果没有决定性意义,这一点不同与专利技术等所承载的智力成果的价值。毫无疑问,在技术性等知识产权中,发明者的智力投入及其成果所承载的价值含量往往就决定了这一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与此不同的是,商业标识中,或许随便设计形成的标识本身并不具有多少智力成果的价值含量,但这并不影响通过有效的经营策划和使用创造出惊人的商誉效果,使其承载巨大的商业价值。可见,在技术性知识产权中,人们的“智力”价值凝聚在知识产权的形成之中,可谓“先天形成”;而在商业标识中,人们的智力价值主要沉淀于标识的运用中,可谓“后天形成”。其二,技术性知识产权的价值主体体现在技术的新颖性和先进性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含量也随之减损;而商业标识的价值则体现在人们经营智力的不断投入,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标识愈加酿造出“陈年老酒”的芳香。其三,技术性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是由技术的发明创造者的智力投入,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局限,同时受法律的制约,在法定期限届满后即进入公有领域;而商业标识的智力投入往往是多种类型的长期的持续的投入,具有无限的扩张性和长久性,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内涵难以准确界定。正是由于商业标识不同于一般技术知识产权所特有的价值属性,为商业标识在经营活动中提供了巨大的活动空间和光明的发展前景。商业标识的这一属性更使得法律有对其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的可行性,从而科学地协调各种具体的商业标识在千变万化的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保障商业标识的特有价值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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