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这一现状至少造成如下弊端。


  

  第一,保护商业标识的立法分散,法律、法规、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并存,由此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和立法成本的提高;各种商业标识法律效力层次不同,人为地造成各种商业标识之间的不平等,违背私权原理,形成厚此薄彼局面;单行知识产权立法覆盖范围不全面,保护不充分,例如,商业外观、商品化权等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呈现空白状态。


  

  第二,商业标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尽统一,相关管理机关的职能交叉、重叠(详见下表),对同一社会关系的多重管理造成管理资源浪费。同时,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缺少协调机制。较典型的是对地理标识的管理和规定,并存两套管理体制,分属不同部门,造成商业标识所有人确权和维权成本的提高。


  

  第三,具体的商业标识之间的法律保护失衡。在商业标识立法缺乏科学体系化的背景下,对商标的保护凸显,相形见绌的是其他商业标识的保护明显不足。对商标的保护不仅有全国人大公布的《商标法》、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商标行政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等。与此形成明显反差的是,在现代商战和网络电子商务中更具有识别作用的商业外观、商品化形象和域名等新型商业标识的立法却极为欠缺,影响到我国企业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由于商业标识立法的分散和管理制度上的缺陷等原因,为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发生提供了温床。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案件呈上升趋势,最典型的是商标权和其他商业标识权的冲突。而现行有关调整商业标识的立法对此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五,由于我国现行商业标识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导致各地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性质的商业标识冲突案件的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对涉案的当事人也会产生不公平,不利于维护商业标识权利人的权益。


  

  我国现行商业标识立法的混乱局面和由此造成的种种弊端表明,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已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自己的一种和谐一致的表现。”[6]在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越来越凸显出其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和市场功能;为适应知识经济的这一新的发展趋势,我国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抓紧整合,提升其法律规范的特有功能和价值。“商业标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协调已属势在必行,势在快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结合、统合和整合也已如箭在弦,不得不发了。”[7]


  

  二、理论分析: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之可行性


  

  所谓体系,是“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8]而体系化,是指把若干事物组织成相互联系的整体。那么,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应当是使有关商业标识法律规范形成一个内容完整、结构合理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一门学科的正常发展规律应当是先体系构建,后细节研究。反思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贫血、细节发达,这是一种非常规的状态。通过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建立,可消除或减少相关法律规范的不统一、重叠、遗缺等混乱状况,从而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和法律规范效力的弱化。如果说商业标识立法现状所呈现的令人心焦的现况表明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必要性,那么各种类商业标识本身所固有的相同特性和功能则奠定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可行性基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