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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王莲峰


【摘要】我国现行商业标识立法的混乱和庞杂带来了诸多弊端,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已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各类商业标识本身所固有的相同特性和功能则奠定了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可行性基础。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使各种商业标识的功能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模式选择,其必由路径应以现行的一部法律进行扩充和修改,使之成为商业标识规范体系的主导法律,由此为基础形成内容完整、协调统一的商业标识法律规范体系,而能但此重任的非《商标法》莫属。
【关键词】商业标识;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模式选择
【全文】
  

  一、现状分析:商业标识立法亟待体系化


  

  商业标识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识别功能的各种标记。我国现行立法保护的商业标识主要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驰名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地理标识(原产地名称)等。[1]和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对商业标识保护的立法相比,我国商业标识的范围和种类有待进一步拓宽和延伸。


  

  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凸显其无形财产的价值属性,由此而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频频发生。例如,2004年8月,根据美国著名文具企业Sanford公司的申请,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启动了《美国关税法》的337条款调查程序。[2]该案被告为全球12家企业,其中包括中国宁波贝发集团等四家中国企业。该案诉讼理由是:被告出口美国的标记笔侵犯了原告的商业外观知识产权和商标权。[3]类似的纠纷还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于2004年状告安徽奇瑞汽车集团侵犯其商业外观知识产权案件;意大利的全球四大巧克力制造商之一的费列罗于2003年向天津市中院起诉,状告天津张家港食品公司生产的“金沙”牌巧克力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案等。[4]与此同时,国内商业标识所有人的维权意识也在提高。据统计,自2000年以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大约40件,这些案件中90%以上是与商业标识有关的权利冲突,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另外,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权利冲突案件也逐渐增多;和地理标识等有关的新型权利冲突不断出现。来自司法审判实践的统计材料显示,与商业标识相关的案件已从单一的权利冲突转向多项权利冲突。[5]


  

  与司法实践情况的变化极不协调的是我国商业标识立法的明显滞后,其突出表现是立法规范庞杂,缺乏科学的体系化。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调整商业标识的法律规范,相关规范散见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据笔者粗略统计,和商业标识相关的法律文件有20余个,主要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博会标志保护条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关于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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