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专利权一旦终止,从终止日起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公有技术加以利用。[15]本案中,济宁无压锅厂在先申请并被授权的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已于1999年2月8日因保护期限届满而终止,该专利技术便已进入公有领域。舒学章在后申请的92106401.2号发明专利权因与91211222.0号实用新型专利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16]故在该发明专利于1999年10月13日被授权公告时,相当于把自己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又赋予了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应属重复授权,违反了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对济宁无压锅炉厂关于92106401.2号发明专利的授权的违反“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请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2日以(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2001)一中知初字第195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被请求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 最高人民法院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项专利权本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即不存在适用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前提事实。但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做法是否符合《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始终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一、二审判决对此也各执一词,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
本案一审判决认为,禁止重复授权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二审判决认为,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两次专利权,基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两项专利权同时存在并不是构成重复授权的必要条件。“二审判决实际上是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
192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和现行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可以理解为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只要两项专利权不同时存在,就不违反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首先,《专利审查指南》允许同一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这种做法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虽不尽完善,但客观上有利于申请人选择对其发明创造最为有利的保护方式。其次,《专利法》 关于先申请原则和新颖性判断中的抵触申请制度的规定,可以解决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冲突问题。但对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未作规定,立法上为同一申请人保留了一个比较宽松和方便的专利申请选择途径。应当说,《专利审查指南》对于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解释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过去10多年来的有关做法,未违背《专利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未造成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失衡。相反,这有利于鼓励发明人尽早公开有关发明创造,有利于及时保护有关发明创造 有利于他人避免重复研究和在此基础上及时进行改进创新。再次,这种做法在我国已经实际执行了10多年,如果简,单地否定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涉及到众多的相关专利的效力,显然不利于对已有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