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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作品角色形象的权利认定

动画作品角色形象的权利认定



——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角色形象纠纷案评析

孙文清;李培民


【摘要】通过视觉可完全感知的静态角色形象系美术作品。以上述美术作品为原型,经过细微修改后运用于动画片中的角色形象,未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创造性高度,不构成新的独立作品。动画片中角色内在的品质个性属动画作品表达的思想内容,本身并非作品。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的权利归属依具体情形,可分别适用最初创作人享有、创作人与动画片制片者合意确定、依创作参与方之间法律关系确定和推定使用角色形象的动画片著作权人享有等原则。
【关键词】动画片;角色形象;商品化权;权利认定;案例评析
【全文】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公司)


  

  被告:群光实业(武汉)有限公司(简称群光公司)


  

  二、案情简介


  

  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之1-530集以及动画片《羊羊运动会》之1-60集动画片影视作品分别于2005年6月15日和2008年2月28日创作完成,作者和着作权人均为原创公司。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使用的喜羊羊等七个动物卡通造型系作者罗应康于2003年12月18日创作完成,原创公司后经受让取得上述七幅美术作品的着作权。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曾在华语动画片盛典组委会、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动画艺术专业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上海电视节组织委员会、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单位组织的评选活动中多次获奖,并已在国内多家电视台播放,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群光公司在公司成立六周年的庆典活动期间,实施了以下行为:一、在互联网上的公司官方网站中,在对“群光6周年欢乐喜洋洋”系列庆典活动的具体内容进行文字介绍的同时,使用了喜羊羊等动物卡通形象;二、在经营场所室内外多处悬挂以及向公众大量散发与公司庆典、商品促销相关的海报、宣传画册等平面广告,上述广告中使用了喜羊羊等动物卡通形象;三、在商品销售中,向已购买相关商品的消费者提供丝绒毯、电暖袋等未显示制造商信息的赠品,上述赠品或其包装上印制有喜羊羊等动物卡通形象;四、在经营场所内,组织多个扮成喜羊羊等动物卡通形象的人偶与现场消费者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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