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他山之石与应对之策——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借鉴性意义
宪法的稳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国家安定、政治稳定、社会生活有序,社会经济建设能够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也意味着一国法律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稳定,从而为实现法治提供完善的制度和秩序保障。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充分地显示了这种作用。这一稳定性特征是美国人民的立宪理念与宪法信仰、宪法文本规范的科学性和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检视我国的宪政实践,无论是国民的立宪理念与宪法信仰、宪法文本结构与内容,还是宪法解释与保障机制,与美国相比都有比较大的差距。在我国未来宪政的林中之路上,我们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不懈地努力:
(一)必须培养民众对宪法和法律精神的敬畏与信仰。我国近代宪政发展的一个最大特征,就是有宪法之形式,而无“宪政”之实质。从民国建立,到1949年旧政权的终结,这短短的几十年里,制宪活动频率之高,在世界宪政史上也为罕见。尤其是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宪法》和《宪法草案》就有10部之多,但是,宪法的制定与宪政的推行,却毫不相干。在形而下的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工具,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容易做到;在形而上的意义上,法律则是一种信仰,这对于一个社会来说,不容易做到。一个社会,可以以较快的速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个缺乏法治精神和缺乏法律信仰的社会中,培育公民对于法治精神的理解和对法律的信仰,并使之广泛社会化,却是一个困难的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由于政治理念、法律传统和历史文化的不同,中西方人看待宪法的观念也有很大的差异:在西方人看来,宪法表现了民众对人性和国家权力的不信任,人们制定宪法,主要是从防止国家权力作恶的目的出发,去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保证公民私权利不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犯;而在中国人看来,宪法是对国家权力的确认,是巩固国家权力的根本大法,是人们对国家权力信任、拥戴的产物。因此,宪法是对获得胜利阶级革命果实的确认,是对敌对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当然,宪法、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体现,肯定具有对被统治阶级专政的职能。但是,只看到宪法的专政职能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宪法还具有防范国家公共权力作恶的控权功能。从控制国家公共权力的角度来看,宪法如同人民颁给政府的一张“营业执照”,它规定了政府的“经营范围”,要求政府按被授予的权力运行而不能“超执照经营”,否则人民就要按照法定的罢免政府这一程序吊销政府的“营业执照”。宪法控制国家权力的功能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民众对宪法与法律的敬畏与信仰。“中国的宪政生成之路上缺乏的是具有宪政需要并有促进宪政生成能力和条件的民众。也就是,宪政的生成缺乏必要的社会动力支撑。归根结底缺的还是宪政基因。具体表现在人们对个人权利的麻木,以及对革命和宪政的无知与冷漠。鲁迅先生在自己的小说《药》里面所描写的华老栓用蘸着革命者也就是自己的解放者夏瑜的血的馒头给自己的儿子治痨病的经典事例,就是对当时中国社会的民众精神,也就是宪政基因缺位状况的一个深刻揭露,它一针见血地揭露了辛亥革命失败的根本原因。”{9}219-220因此,我们只有解决好了这个问题,才能够妥善地处理好执政党、党的领导人与宪法的关系,个人的言论与行为才会自觉地置于宪法与法律的约束之下,中华民族也才能够以坚实的步伐跨入伟大的法治时代。
(二)不断提高立宪与修宪技术水平,制定结构合理与内容科学的宪法规范。宪法是一国的高级法,在内容上具有根本性,在效力上具有最高性,在制定与修改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因此,宪法文本规范的变迁,尤其需要注意技术水平。一般要使用高度概括性和充分弹性的语言,避免过多的突出有时代色彩的内容。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曾经说过:“真正伟大的法律体系是那些把僵硬性、弹性独特地似是而非地混合起来的体系。它们在自己的原则、制定和技术中把稳定的连续性的优点同进化的变化的优点结合起来,从而取得在不利条件下长期存在的能力。”{14}392博氏这种对于法律稳定性的期望显然有点过于理想化,但却道出了立法技术对于制定稳定长存的法律的重要性。“以稳定著称的美国宪法明确授予联邦国会的立法权只是所列举的三个部分,初看起来,似乎很有限,然而事实上,宪法又通过‘必要与适当条款’等规定,使国会立法权的范围在实际行使中远远超出了明文规定的17种。这个‘必要与适当条款’就是弹性十足的字眼,正是它的灵活运用,使得国会扩大权力的行为总能在宪法中找到依据。”{18}我国宪法文本中列举那些政治宣示性的内容,大量的具有时代特征的政策性规范,在宪法文本变迁中都是需要注意予以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