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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稳定性与稳定性的宪法

  

  在中国的宪政实践中,宪法解释恰恰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4]第67条第7款、第8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近60年中,我国宪法监督机关至今还未处理过一件违宪事件,而实际上破坏宪法权威、践踏宪法尊严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宪法》明文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又只是停留在规定和观念中,没有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来。”{17}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尚未撤销过一项违宪或违法的法规;国务院、最高法院等5个机关迄今也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一次审查撤销的要求;而民间提出的审查建议迄今也尚未有过被采纳并启动审查程序的先例[5]。


  

  宪法的生命在于适用,尤其是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只有在适用的过程中,才能使宪法成为“活”的法律,使理论上的效力变为实践上的效力,并真正发挥宪法的应有作用。也只有通过在适用过程中对宪法的含义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才能不断丰富宪法的内容。频繁的宪事诉讼可以促使宪法文本的字面含义在不断的适用中被反复解释,有时是扩充或缩减,有时是部分或全部更新。通过这种解释,使宪法文本经过公众意志的衡量和现实生活的不断挑战而获得不竭的生机,在不变的外表下去实现内容的随机更新,进而真正地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最高权威性。正因为如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宪法的司法适用和宪法实施保障机制,从而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救济。世界各国的宪法通常都有关于宪法实施保障方面的规定。有些国家还列出专门一章进行规定,如《意大利宪法》第2篇第6章就是“宪法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宪政是在漫长的岁月中,经历法官和无数“人民”在千千万万的个案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的宪法更多的是被视为纲领性和宣告性的法律文件,基本上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通过诉讼的形式或者其它的程序来实施。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议,会期也不过是半个月左右,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又有许多程序性的事务需要处理,因而实际上无法也无能力来进行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每2个月开一次会,但因为它同时还需要行使《宪法》所列举的20项职权和全国人大赋予的其他职权,实际上也不可能有太多的精力来进行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由于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制定与修改程序的复杂性,一个成熟的宪政国家的宪法变迁,主要应该是通过宪法解释来实现的。宪法解释既能避免频繁地修改宪法条文,又可以使宪法有效地付诸实施,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只有当宪法解释解决不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时候,才会启动宪法修改程序。我国宪法的权威性不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宪法实施与保障机制没有真正得以运行,宪法解释没有进入社会生活的常态。这样,一旦宪法规范不能适应社会实际情况,便启动宪法修改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这种频繁修宪的做法,不仅损害了我国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也事实上成为我国宪法稳定性不强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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