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成熟的立宪理念和对宪法的信仰是一国宪法产生的动机,也是一国宪法立足的根基、宪法成长的源泉和宪法稳定的前提性保障。一部宪法只有植根于成熟的立宪理念之下并得到全体国民的信仰,才能根深叶茂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才能有保持稳定的理由和长足发展的可能。
二、结构合理与内容科学——宪法稳定性的技术性保障
《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是一部内容非常实在、形式非常简洁的宪法,它结构严谨、措辞笼统并富有弹性。全文包括序言与正文,其序言极其简洁,译成中文只有80来字。[3]美国宪法的正文,也只有简短的7条,不足5000字。宪法第1条至第3条,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行使问题,内容涉及行使三种权力的国会、政府与法院的产生和组成方式。第4条按照联邦制原则规定联邦与州之间、州与州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第5条至7条规定了与宪法本身有关的3个问题,如宪法的修正程序、宪法的法律地位和宪法的批准等。《美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虽然不多,但是却非常好地解决了国家3种权力配置和相互制衡的问题。《美国宪法》的原则是:把权力均匀地分配到不同的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设立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官必须在忠实履行职责的条件下才能继续任职;议会代表由人民自己选举。“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或者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这些都是手段,而且是有力的手段,通过这些手段,共和国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8}“对宪法组织和条文稍加浏览就能肯定权力分立的观念是其核心。第1条规定立法权并将其授予国会,一个有着明确权力限定的两院制的立法机构。第2条将一个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行政权置于一个一元化的行政机构,一个选举产生的总统。第3条将司法权置于最高法院、州法院和国会选择创设的任何下级联邦法院。第4条则以多种方式涉及已经提到的其他重大的权力分立——即全国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分立。”{9}“与分权观念一样重要,并且起到限权政府功能的,是制衡观念。立法权在实质部分被划分为两院,因为该权力是最可怕的,并且被认为它们的妒忌将导致它们之间相互制约。总统(在限度内)能够否决立法。立法机关则必须批准任命并能够通过拒绝拨款或弹劾控制行政行为;和诸如此类。通过创造敌对和妒忌,授权每一个分支机构在其他机构完全行使其自身权力的过程中设置障碍,宪法起草者们相信他们进一步减少了政府超越人民控制的机会。”{10}
人权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精髓,《美国宪法》基于分权制衡理论设计了典型的三权分立政体,实际上是为人民权利提供了一层保障。“从宪法文本看,其结构简单:在开门见山的简短序言之后就是7条正文;其内容精要:没有一个多余的条款,清楚地勾勒了美国政治的进步轮廓。这一切构成美国宪法文本的独特品质,而这种独特性又是由美国人的实用主义哲学观、制宪者们推崇的古典宪法基础理论及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等方面决定的。可以这样说,正因为美国宪法从立宪目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到简明的结构、精要的条款都是实用主义的产物,因此,只要美国人心目中关于宪法是保障人民权利而规范政府权力的文件这一基本理念不变,只要美国宪法所赖以成立的宪政理论仍被遵从,只要美国的政体、政府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等保持不变,只要美国人继续坚持实用便利的行为哲学观,现行美国宪法就没有必要进行整体修改,也不会被全盘推翻重来。”{1}15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宪法》时,更多地受到计划经济体制和苏联宪法模式的影响。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强调宪法的阶级性,突出阶级意志、经济政策和政治宣示功能。因此,在制定《宪法》时对于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考虑过多,对《宪法》的法律性和司法适用性考虑的少,没有突出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一宪政建设的根本理念。长期以来,我国宪法都被当作总结前段工作和推行后段政策的工具。如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论及什么是宪法时,就曾经说过:“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1}这样一来,《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所应有的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功能反而被相对忽视了。也正因为如此,几乎我们党每一次大政方针的改变,都会引起《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任务似乎就是把党的纲领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人曾经对我国修宪模式的特点做过研究,发现我国的每一次修宪都是发生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每一次《宪法》修改都是由中央提出修宪建议或者拟订具体的修宪草案,每一次《宪法》修改几乎都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所确定的方针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12}。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有相当多的一些政策性内容,被写进《宪法》的文本中去,导致我国宪法规范中政策性的内容比较多。政策虽然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但政策还具有易变的特点。当国家形势发生变化之后,有些政策性的规定就存在落后与过时的问题,因此那些写进宪法中的落后与过时的政策,必然面临被修改的命运。以现行的1982年《宪法》为例,由于该文本中规定了大量的有关经济政策的内容,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许多内容都发生了变化,所以,我国先后在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4次对1982年《宪法》进行部分修改。其中1988年有2条修正案、1993年有9条修正案、1999年有6条修正案、2004年有14条修正案与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因此,不简洁的宪法文本结构、过多的政治宣言和政策性规定等内容,是造成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