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对于中国人来讲完全是一种“舶来品”,西方列强的侵略引发了中国人对宪政问题的思考。在抗击西方侵略者、救亡图存的过程中,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仿造洋枪洋炮远远不能抵御外敌的入侵。于是,一些志士仁人便将眼光投向了西方的宪政制度,纷纷主张制定作为宪政旗帜和标志的宪法。鸦片战争以后,一部中国近代史可谓是一个悲壮的宪政运动史,其间充满了血腥、艰难和曲折。由于宪法及宪政理念对于中国人来说都是陌生的东西,所以“吾人行宪政之难,犹在此理念与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故中国之宪政理念源于传播,中国之立宪始于模仿。”{5}这种在外来的异质文明撞击下的引进,由于缺乏自然生长状态下的宪法所依赖的条件,即社会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结构等各个方面的条件,最终必然会因为政治实用主义和宪法工具主义而导致宪法名存实亡和形同虚设。作为资产阶级革命产物的宪法,是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孕育出来的,它是以市民社会的强大为前提条件。对中国社会来说,宪法是为了政治变革的需要而人为地设计出来的。清末预备立宪是为了在政治上挽救清朝行将灭亡的命运,孙中山的《临时约法》是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因人立宪,北洋军阀修宪的目的是为了争权夺利,宪法竟成了政治斗争和权力斗争的粉饰与装潢。南京国民政府以党代政,宪法完全成了当权者手中的玩物和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2]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该宪法的历史意义不可低估,但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存在着严重的政治实用主义的痕迹。这部宪法的制定可以说在很大的方面是受了苏联的影响。早在1947年9月,刘少奇访问苏联向其通报中国革命胜利后的安排时,斯大林就曾建议:中国虽然现在可以用《共同纲领》,但应该尽快制定宪法。《共同纲领》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只是现阶段的宪法。如果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可以用两种方法向工农群众进行宣传反对你们:一是说你们没有选举,政府不是选举产生的,二是说国家没有宪法。政协不是选举的,人家可以说你们是用武力控制了位子,是自封的;《共同纲领》不是全民代表通过的,而是由一党提出的,其他党派同意的东西。你们应该从敌人的手中拿掉这个武器{6}。1952年,刘少奇率领中共代表团出席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就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何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就《共同纲领》的法律地位和未来制定宪法的问题征求斯大林的意见。斯大林又重申了以前的意见:如果你们不制定宪法,不进行选举,敌人就可以说你们的政府不是人民选举的,说你们国家没有宪法。在这种情形之下,我国在1953年初,成立了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委员会和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负责《选举法》和《宪法》的制定工作。我国当时制定宪法的政治实用主义,由此可见一斑。
其次,受宪法工具主义倾向的影响。众所周知,在中国封建时代,法律被视为“治国之具”,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历史,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在人们心目中的影响根深蒂固。我国长期以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法的价值判断一直停留在“法律工具论”上。人们重视法律为“治之柄”、“治之具”的属性,注重法律“言出法随”等与个人权威的联系,这种思想在领导层中占有一定位置。当时的观点是“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7}可见,当时制宪的动机,主要是把新民主主义的理论、政策、方针以及过度时期的总任务等政治主张合法化,实际上是为了共产党统治的合法化。这样,宪法的政治工具性便不可避免。宪法工具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不符。马克思认为,“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在马克思、列宁这二位革命领袖看来,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权利没有保障,国民就是一群羊,国家与国民就是牧羊人与羊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宪法不过是牧羊人手中的牧鞭而已。新中国建国之初,主要领导人更多地是把宪法看作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宪法不能被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宪法被尊重的程度完全取决于宪法对执政者的现实目的的实现有无帮助。执政者是否运用和尊重宪法,完全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执政党或其领袖人物的个人好恶而定。这就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危机,一旦政治形式和任务发生变化,就必然会影响宪法的稳定性,损害宪法的权威和价值,这一点已经被我国的宪政实践所证明。由于政治实用主义和宪法工具主义的因素,我国宪法在内容方面必然会存在重大缺失。如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以及宪法的法的属性都缺乏必要的说明。如何以宪法来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机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措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等等内容,也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在宪法工具论的观念下,党的领导具有绝对的权威,人民政府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宪法不可能去规定防止权力滥用而限制和约束政府权力的条款与机制,也不可能去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体制和追究政府与官员违宪责任的程序,更不可能通过宪法的途径去解决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