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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

  

  四、结论


  

  包括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虽然已经很古老了,但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是近年才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被认为是“历史”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挑战。我国少数民族拥有数量巨大的传统医药,对这些传统医药给予恰当的保护,进行恰当的开发和利用,可以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护是开发的前提,开发是保护的目的。没有“保护”的“开发”,只会为开发商赢得商机;而没有“开发”的“保护”,则失去了经济意义。但如何保护传统医药(包括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世界范围内仍是一个难题。本文的研究只是提供了一个思路。从知识产权利益结构角度看,在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上存在消极知识产权利益、积极知识产权利益和衍生知识产权利益三种利益。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和衍生知识产权利益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存在矛盾和冲突,保护起来不存在制度障碍。


  

  积极知识产权利益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则不存在制度空间,因而需要制度创新,但制度创新方式和内容的不同,其遇到的阻力和难度系数也不同。一是把《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创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融入现行专利申请信息披露制度。这是间接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二是对现行专利实质条件进行修改,使传统医药可获得专利授权;或者创设传统医药保护专门权。这是直接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总体来说,间接保护难度小,直接保护难度大。


  

  综上所述,我们在制定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保护战略时,应把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和衍生知识产权利益作为第一步战略目标,率先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和衍生知识产权利益。第二步战略是按照《生物多样性公约》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把《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创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融入专利申请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涉及传统医药的专利申请披露制度,间接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第三步战略是谋求对现行专利实质条件进行修改,或者创设传统医药保护专门制度,以直接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积极知识产权利益。


【作者简介】
严永和,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
【注释】

参见The Secretariat of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笔者注),Revised Version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Policy and Legal Options,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Genetic Resources, Traditional Knowledge and Folklore, Sixth Session, paragraph 6, p. 58. Geneva, March 15 to 19, 2004。
参见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2003年,国家评审通过了藏、蒙古、维、苗、彝、傣六种民族药461个品种,这为有关民族药的开发上市创造了条件。但这些民族药的知识产权一般是在体现为“颗粒”、“喷剂”等西药“知识形式”后才得到保护的,其“传统知识形式”则没有得到保护。
参见严永和、张今:《传统知识保护国际视野:探索、困惑及展望》,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17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
简称TRIPS协议,它与《货物贸易规则》、《服务贸易规则》共同构筑起了WTO的法律文件体系。参见http://www. gxipc. com/news/2003—10—15/20031015114323. htm。
参见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四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传统知识的本原方面是相对其衍生方面而言的。对此,可参见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一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应该说,它与消极知识产权利益、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的分类标准是不一致的。前者指向传统知识本原方面,后者指向传统知识衍生方面。这里单独提出来,舍弃逻辑上的完满,只是为了突出之。
参见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4页。
《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全球首脑会议上签订的,1994年生效,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提出涵盖全部物种的生物多样性概念的公约,包括基因资源、物种和生态系统。至今,这一公约已经得到178个国家的认同和加盟,从而使之成为至今为止范围最广的环境公约。参见http://www. pep. com. cn/200406/ca454785. htm。
对现行知识产权法是否可用来保护传统知识,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否定论认为,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任何扩张,都不足以保护传统知识。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概念与“传统部族”的实践和文化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和不相容。肯定论认为,现行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不存在根本性冲突,对传统知识保护能够发挥良好的作用,因而支持用现行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传统知识。就专利制度而言,“肯定论”认为大多数传统知识只要被创造或发明出来,是可以用专利法来保护的,甚至有的“肯定论”者认为把专利保护延伸到传统知识是传统知识保护最简单的办法。就商标和地理标志而言,肯定论者认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可以授予传统社区的代表,进而为传统知识保护提供途径。参见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对传统知识的文献化、数字化和网络化,WIPO提出一系列技术性规则。参见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
参见严永和:《传统知识的地理标志保护》,《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2期。
参见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从江瑶浴地理证明商标申报的函》及《从江瑶浴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2005年3月28日。
参见Craig D. Jacoby, Charles Weiss, Recognizing Property Rights in Traditional Biocultural Contribution, Stanford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January,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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