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对上述三种知识产权利益,都给予保护,才能充分实现我国少数民族在其传统医药上的利益,才符合自然法上的公平和正义理念。为此,我们需综合考量上述三种知识产权利益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容斥关系,根据其保护难度系数,设计出科学合理的保护战略和制度框架。笔者在此先讨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主要包括战略步骤和战略目标两项内容。在战略步骤上,笔者认为应采取“三步走”模式。每一步战略分别针对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上的不同知识产权利益,并且有相应的制度选择。详言之,第一步,是通过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和衍生知识产权利益。在第一步战略中,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和衍生知识产权利益是我们追求的保护对象和保护目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我们的制度选择。简言之,即通过专利法在先技术规则,把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在先技术化,保护其消极专利利益;通过商标制度、地理标志制度等,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衍生知识产权利益。第二步,是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某些程序规则,如对专利申请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修改和重构,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提供间接保护的机制,以实现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上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在第二步战略中,积极知识产权利益是我们的保护对象和保护目的,但需要对现行专利申请程序规则进行一定的修改,形成一种新的专利申请程序制度,方能达此目的。目前主要表现为利用《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际影响,把其所开创的很多国家在其国内法上所发展的事先知情同意机制移置于专利申请程序规则中,如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明申请专利时要求提交有关少数民族事先知情同意、许可、来源地等证明,从而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积极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提供一定的、间接的操作机制和制度空间。这也即是国际上盛谈的CBD与TRIPS的协调问题。第三步,通过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某些实体规则进行修改,如修改发明专利“三性”规则,或创设一种新的类似专利的专门权规则,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提供直接保护的机制,以实现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上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
在战略目标上,笔者认为,应根据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难度系数的大小将其分解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根据上述分析,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近期目标应确定为,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消极知识产权利益和衍生知识产权利益,包括对已经受到侵权的传统医药马上采取诉讼行动,挽回损失。中期目标应确定为,对专利申请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调整,从而为间接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提供制度支持。同时,在国际舞台上努力促成这种修改的实现,使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积极知识产权利益得到国际范围的间接保护。远期目标是推动现行专利申请实体规则的修改和变革,或者制定传统医药保护专门规则,直接保护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
三、我国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