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价值观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方面。知识产权是民主自由的集中体现,作为一种私权,它产生在西方资产阶级争取民主自由的历程中,在17、18世纪,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逐渐显露。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逐渐胜利促进了现代意义上第一部专利法《垄断法》(1624年)和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妮女王法》(1709年)的颁布。它们在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王室特权之间划清了界线,确立了作品所享有的私权属性,并在垄断方面鼓励任何真正创新的专利的产生,将发明人对其发明所享有的利益从法律上规定为一种私人财产权。
外交政策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影响下,国家之间的经济依存度加深,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但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某些特性使得其国际保护十分困难。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就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行为,而必须由世界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通力合作。于是谋求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成为各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内容。
2、美国的“硬软”模式
基于软力量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日益成为国际关系焦点问题的背景下,软力量也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的主要传统支柱产业如钢铁、汽车和家用电器行业等在与日本、西欧的竞争中失利,美国国际竞争优势开始逐步丧失。为此,里根在1986年国情咨文中强调“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是提高美国竞争能力的关键”。但此时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并不能有效的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利益,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92年的估计,由于国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盗取,美国的对外出口每年都要遭受约430亿美元的损失。
为此,美国开始采取各种措施来强化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美国经历了一个由“硬”到“软”、“软硬”兼施的模式转变过程,这正是软力量理论运用的生动例证。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制定了旨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的“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是美国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硬力量模式,它将其他国家分为“重点外国”、“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三类。一旦某国被确定为“重点外国”,美国将采取如终止贸易优惠条件、限制进口和征收高额关税等贸易制裁手段迫使该国加强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特别301条款”属于美国的国内法,只在美国范围内发生效力,但美国却强迫外国政府谈判,让自己的国内法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此自制定以来该法就一直遭到国际舆论的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