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本案定性】
本案中,行为人陆甲今年73岁,虽然是文盲,却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可以认定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关于被告人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从证据方面来看,行为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只是想砍死其算了,免得他日被他(陆乙)砍死,具有杀人的动机,是临时起意的故意。而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陆甲是故意伤害罪。本案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一是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庭审当庭的供述,被告人陆甲在公安供述“他老是打骂我,只想砍死他(被害人陆乙)算了”;而在庭审中,被告人称“陆乙平时一不高兴就对我打骂,他的父亲在世时都是这样打我,这一次他又打我,我实在忍不下了,就想一刀砍死他算了,以免以后他又打我。这样下去我迟早被他打死,不如我先砍死他先。我就是想把他砍死”;二是证人陆小小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陆甲用菜刀砍陆身体多下,并看到陆乙倒在地上,陆甲置之不理等经过。三是受害人陆乙陈述,“陆甲平时脾气古怪又古董,动不动就打人,曾被他打过,叔侄间向来不和好相处”。从陆乙伤情鉴定书可见:右眶处见4CM一刀,右颞见5CM、2CM二刀,左额见4CM一刀;左颞5CM、1.5CM二刀,右面2CM、3CM二刀,左颈枕8CM一刀,左颈2CM一刀,左肘8CM一刀,左大腿3CM一刀,这说明陆甲砍伤陆兆部位属要害部位。
综观本案的证据,笔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说定性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1)从证人证言来看,证人陆小小证实,陆乙饮酒后回家骂陆甲,并用手掌打陆甲,推倒地上,陆甲才用菜刀砍陆乙头部三下,陆乙倒地后,陆甲丢掉菜刀就回家。可以认定陆甲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故意。
(2)从区别二者犯罪理论来看,单凭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陆甲具有伤害还是杀人的故意时,即行为人故意内容难以确定时,既有伤害故意,又对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的,应当按实际造成的后果来定罪,本案中,陆甲用菜刀砍陆乙倒地后,陆甲就丢掉菜刀回家。陆甲这种行为,对陆乙是否死亡持放任态度,也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所以认定陆甲行为是故意杀人罪。
(3)陆甲称,平时因被害人陆乙多次对其打骂,早已怀恨在心,二人关系从以前就是对立的。因此,这次案发,陆甲产生杀陆乙的念头也是不足为奇的。
(4)从诱发被告人陆甲的犯罪的原因来看,案发当日,陆甲看不惯陆乙打骂孙儿陆小小,上前责问,用菜刀砍陆乙的身体,不计后果。陆甲积极的行动,希望伤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