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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引发血案如何定性

  

  每种犯罪都有其独立于其他罪的犯罪构成,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也离不开犯罪构成。由于两罪在某些情况下客观表现相似,因此从犯罪构成理论来讲,两者区别首先在于犯罪客观不同,其次是犯罪故意内容不同。但两者主要区别的在于具体行为中究竟侵犯哪一种客体,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内容。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时,就是故意杀人,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的结果,而只是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也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是故意伤害,如果客观上造成他人的死亡,但死亡结果并不属于行为人希望之内容,行为人对此有过失,则对他人的死亡负过失之责任,性质上仍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能定为故意杀人罪。


  

  2、【实践把握】


  

  那么在理论上明确了两者区分的标准,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就可以顺利解决吗?也不一定。


  

  在实践中,查清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况,主要有:一是案发原因;二是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平时关系;三是行为人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强度、实施方法;四是行为人作案的时间、地点及当时的环境;五是犯罪是否有预谋及如何预谋;六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及抢救结果;七是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态度。


  

  在实践中,对那些胆大妄为、动辄行凶、大打出手、不计后果侵犯人身权的犯罪,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一般应区别情况作如下认定:一是凡明显具有杀的故意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是凡明显具有伤害故意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三是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内容难以确定的,应当首先判断行为人是有无伤害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伤害的故意,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要根据行为人有无过失,行为人有过失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或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行为人有无杀人故意难以判断的,为慎重起见,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以后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杀人的,可以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但是既有伤害故意,又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应按其实际造成的结果来定罪,即造成死亡结果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造成伤害结果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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