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陆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而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均认为被告人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对被告人陆甲的犯罪行为定性何罪名才是准确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定性准与不准,这对被告人陆甲的量刑至关重要。如定性故意伤害罪,受害人陆乙伤情鉴定是轻伤,依刑法234条规定,量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定性故意杀人罪,依刑法232条规定,量刑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者量刑截然不同。
2、被害人陆乙饮酒后回家,先动手拍打陆甲两巴掌,推按其倒地,陆甲才用菜刀砍陆乙,被告人陆甲是否具有正当防卫行为?
综合评析:
笔者试对本案进行分析。
(一)被告人陆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1、【相关理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则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概念上说,二者的界限比较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作到定性准确,则实为不易。应注意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区别;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本案即涉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的区别,公安机关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则认为被告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见,要想分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并非易事。
对于如何把握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既遂和特征,通说认为,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不同,只有把握犯罪的故意内容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这是目前法学界的通学,也是科学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的内容不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是故意杀人,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即使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之所以以故意的内容来区分这两种犯罪,主要理由如下: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决定其行为的主观根据,主观根据决定行为性质。二是行为是犯罪行为人犯罪意识的外在表现动作,假如行为人没有特定的犯罪意识,但在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也是不能定杀人罪的。三是故意内容不同就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及后果可能是相同的,因而要区分这两种犯罪也只能从主观方面去探求其不同的犯罪根据。以故意内容区分这两种犯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不能忽视的,但也存在着没有犯罪目的的间接故意,所以如果仅以犯罪目的来判断犯罪的故意,而不考虑间接故意,同样也会导致定罪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