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引发血案如何定性
戴瑞春
【关键词】家庭琐事;血案
【全文】
2009年8月28日,广西蒙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对案件定性颇有争议:公安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陆甲开庭审理时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甲不具备正当防卫之情节,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陆甲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陆甲的危害行为性质和危害后果,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被害人陆乙有过错并对被告人陆甲表示谅解,对被告人陆甲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陆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后,被告人甲没有提出上诉。笔者试从侦、控、辩、审争议的焦点出发,对本案予以综合分析。
案情简介 :
被告人陆甲(男,73岁,汉族,文盲,农民,蒙山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5月2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因患严重疾病,7月22日蒙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甲是蒙山县某村一个五保户,其侄孙儿陆小小(14岁)随其生活。平时,与侄儿陆乙素有矛盾,常互相争吵打架。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陆甲在村里自家旧屋看见到侄儿陆乙打骂侄孙儿陆小小时,即上前阻拦,双方发生口角,陆乙用手掌打并推倒陆甲在地上,陆甲怒气之下,就产生杀死陆乙的念头,便到侄儿陆某安家的厨房里拿菜刀,并朝陆乙的头、面、颈、左肘、左大腿等部位共砍十多刀。将陆乙砍倒在地后,被告人陆甲便离开现场返家。经蒙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陆乙的损伤属轻伤。
2009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陆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陆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陆甲辩解:一是其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只想砍死陆乙,当时说这些话的是气话;二是其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陆乙先用手掌打人,推其倒地,是不法侵害行为,自己为维护的人身不受伤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用菜刀砍伤陆乙。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陆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害人陆乙有过错,故判处被告人陆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陆甲给受害人陆乙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其个人家庭情况,应予适当赔偿;判决被告人陆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