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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论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


罗国强


【摘要】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有一元论、二元论、协调论三种理论,有转化、并入和准并入三种实践作法。一元论与二元论并非真的格格不入,各国在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上的差异也并非想象的那么大。我国在宪法上没有对条约在国内适用的规定,条约在我国的直接效力取决于具体国内法的规制。总的来说,我国在立法上是兼采“一元论”与“二元论”,但更加倾向于“二元论”的。就实践做法来看,我国与世界各国具有相似之处,即某些具有“自动执行性”的条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得到直接适用。如果中国在宪法上确立条约适用的准则的话,建议直接明确:有且只有具备“自动执行性”的条约才能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其他条约应当被立法机关转化为国内法后适用,法院应当尽量协调国际条约与国际法的关系。
【关键词】条约;适用
【全文】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加强,国际条约被越来越多地缔结。由此,对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进行修改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从而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的关注——因为在审核批准条约的过程中,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应该说是一个经常碰到的国际法基本问题。但是,由于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的不重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总是处于轻率略过的状态,对这一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梳理也一直没有做好。这也是在中国入世前后,学者们对于是否应当直接适用WTO规则这一基本问题各执一词的根本原因。而随着中国加入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这一问题还将继续显现。由此,本文旨在对这一基本问题做一系统梳理。


  

  一、什么是条约的直接适用?


  

  在有关的学术讨论中,人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某些国际条约规范是否可以在国内得到直接适用。那么,什么是条约的直接适用呢?


  

  美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杰克逊教授认为,“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条约是否可以无须转化,就直接被并入国内法成为国内法体系中的一部分;第二,可援引性问题,即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援引条约来主张权利;第三,规范等级问题,即当条约与国内法相互冲突时,何者优先?[1]笔者认为,如果对前两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话,那么可以认为是已经符合了直接适用性的条件,至于第三个层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其虽然是条约适用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对条约适用的性质不构成影响。因为实际上,规范等级的问题在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是存在的,而不独由于国内法体系并入了条约而产生,这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直接适用条约,也会存在经过转化的国内法与其他国内法之间的规范等级问题;反之,即使直接适用了条约,关于规范等级的具体规定(不论是条约优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于条约或者其他)都不会影响到条约的直接适用性。比如说,美国在处理国会立法冲突时遵循“后法优于前法”原则,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已被并入的条约与国会立法的冲突,而不管某条约是因为是“后法”而得到较高的规范等级,还是因为是“前法”而得到较低的规范等级,该条约得到了直接适用是不可否认的。此外,笔者认为,可援引性问题不仅应包括个人是否有权在国内法院依据条约主张权利的问题,还应包括个人是否有权在其他国内权力机构直接依据条约主张权利的问题,当然,前者更加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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