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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的引进与晚清司法制度近代化转型

【作者简介】
李俊,法律自由人。
【注释】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相关内容可参阅王维俭《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一文,见《中山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马建忠《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一)第42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同上注,第426页。
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2)第199页,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
康有为《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2)第236、237页,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
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范中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页。
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范中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3页。
沈家本《裁判访问录序》,见《寄yi文存》卷六,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印行。
沈家本《裁判访问录序》,见《寄yi文存》卷六,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印行。
沈家本《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情形折》,转引自李贵连著《沈家本传》第242—243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端忠敏公奏稿·卷六》。
该折全文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367~383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同上注4,第463、464页。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21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同上注4,第263页。
伧父《立宪纪闻》,见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四)第1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43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同上注第822页。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379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如因领事裁判权等司法特权的危害,晚清时期长期存在并难以有效解决民教冲突,反洋教斗争此起彼伏,最终演化成声势浩大的义和团运动,导致八国联军入侵,清廷被迫“西狩”,政权统治岌岌可危。
同注2第823页。
同注4。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23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载泽等《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见《辛亥革命》(四)第2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471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46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部院司法权限之争的详情与分析,可参见拙文“试析清末部院司法权限之争”,原载于《江汉论坛》2001年第8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1年第12期全文转载。
在清廷既往的司法体制中,刑部一直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即“部权特重”,见《清史稿》卷144《刑法志三》的相关表述。
详情可参见“法部尚书戴鸿慈等奏酌拟司法权限缮单呈览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24—827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酌定司法权限并将法部原拟清单加具案语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27、828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见“遵旨和衷妥议部院权限折”,《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5册,线装本,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在推动人们准确认识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理论方面,严复所翻译的孟德斯鸠《法意》一书的出版,无疑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据学者介绍,《法意》一书系严复1900年开始翻译,并于1904—1909年间分七册陆续出版,参见王毅“严复对中国社会形态的认识与他对宪政法理的译介——纪念严译《法意》发表一百周年”一文,载于《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
翻阅当时的朝廷奏议,以“司法独立”为说词的言论不在少数,可参阅《清末筹备产宪档案史料》和《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相关内容。
参见《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八月初九日第六八四号,奏折类,页四、页五。
《钦定宪法大纲》之全文见《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卷四,筹备立宪一。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第六条,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审判。
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按法部奏定的《实行筹备事宜清单》,《律师注册章程》应于1911年内拟定,但未及其时,清廷已被推翻。
如有史料记载:“河南审判厅设立以来,愚民无知,多仍往县署控案,县署循例不收。执拗之徒,有隐忍息讼,坚不往审判厅呈控者”。见《法政杂志》第一年第三期,纪事,本国之部。
典型例证,可参阅“山东巡抚袁树勋奏山东筹办审判厅并请变通府县审判厅办法及初级审判厅权限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873—876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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