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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还韩寒一个公道吗?

  

  代笔亦如是,它自古以来就是代笔者与被代表者双方自由自愿的产物。现实世界中,可以好不夸张地说,代笔犹如通奸,是无处不在的。美国现任国务卿希拉里的自传《活着的历史》就系他人代笔之作,这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只要代笔者与被代笔者双方先小人后君子,把代笔之作的版税协商分配好,不因稿酬分配问题失和,那代笔就是法官永远无缘置喙的非法律问题。而即便双方因事先协商不周导致事后失和并诉诸法院,那法官要裁判的也不是代笔真假问题,而是代笔者与被代笔者双方对代笔协议或契约的履行问题。


  

  韩寒对方舟子的代笔质疑提起诉讼,目的是要恢复他因方舟子质疑而受到损害的天才作家和公共知识分子的名誉与声誉。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通过诉讼证明他的早期作品并不像方舟子所质疑的那样存在代笔之嫌疑,不幸的是,法官对此“非不为也,是不能也”。法官可以给方舟子治罪,但不能排除和禁止方舟子的合理怀疑;法官可以判韩寒胜诉,但面对韩寒受到损害的名誉只能望韩兴叹,爱莫能助。


  

  诚如许多围观者所言,韩寒要证明其不存在代笔问题的方法多种多样,最好的方式是自己继续写出文学水准不亚于甚至高于《求医》、《三重门》的作品,其次,可以就其被质疑的作品跟方舟子当面质疑并视频直播,还有可以跟大众读者面对面畅谈其作品等等。唯独不能上法院去求助于法官。代笔问题是个道德诚信问题,不是侵权问题,更不是犯罪问题。质疑代笔则是个法律不宜轻易介入的学术批评和文学鉴赏问题。对于代笔质疑,韩寒只能求诸己不能求诸人。除了通过其现在及今后的作品自证之外,韩寒别无他途。


  

  “一个法院能使一个原告重新取得一方土地,但是它不能使他重新获得名誉。法院可以使一个被告归还一件稀有的动产,但是它不能迫使他恢复一个妻子的已经疏远的爱情。法院能强制一个被告履行一项转让土地的契约,但是它不能强制他去恢复一个私人秘密被严重侵犯的人的精神安宁。”法学大家庞德的这段话其实是在告诫我们,司法的救济功能不是无限的,相反,它是很有限的。对于俯拾皆是的非法律的道德诚信问题,法律常常失语,法官往往无能。


  

  所以,包括韩寒在内的所有人都不必对已然迈出第一步的名誉权诉讼抱有太多希望。希望越大失望就越大。不管被告方舟子的法庭命运如何,他所抛出的代笔疑问都不因法官的判决而所有改变。法官不是万能的主,他/她解决不了万众期待的代笔与否问题。这注定是一场没有答案的诉讼,一个了犹未了的官司。面对许多的道德诚信质疑,我们所能寻求的只能是心灵的救赎,而非法庭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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