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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广播组织权利的法律保护

  

  此外, 网络广播的成本较之传统广播而言要少得多, 其运营活动无需对发射和传输等基础设施进行大量的投资, 仅利用廉价的网络和服务器等装置即可完成,所以不需要赋予其专有权来达到激励其进行投资的目的。第三, 发达国家在网络广播方面的技术水平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 如果保护网络广播, 则受益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而不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发展中国家出于发展其本国经济和文化的需求也不愿给予网络广播以保护,而且, 发展中国家也担心给予网络广播过高的保护可能妨碍本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相反, 发达国家之所以热衷于将网络广播纳入条约中,其主要目的还是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在对以上问题进行争论的过程中, 欧盟为了调和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矛盾,提出了一个折中方案, 建议不保护网络广播而保护同时广播。所谓同时广播,是指广播组织可以对其播放的节目进行同时但不加修改的网络广播。根据该定义, 仅有传统的广播组织才可以对网络广播享有权利,这显然大大限制了网络广播的范围, 许多新兴的纯粹的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该方案得到了肯尼亚、克罗地亚和墨西哥的支持。但是, 多数国家认为无论是将网络广播还是将同时广播纳入该公约, 都会使问题复杂化, 目前还应集中精力解决传统广播的保护问题, 网络广播的问题需要留待以后来解决。[ 5]


  

  三、网络广播组织在我国的法律保护


  

  网络广播在我国的发展也非常迅猛。1996 年12 月15 日, 珠江经济广播电台开通网络广播, 成为我国第一家上网播出的广播电台。随后,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广播组织纷纷实现了网络广播。截至目前, 国内较大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基本上都实现了网络广播。从创办的主体来看, 网络电台、电视台的创办主体有传统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个人爱好者、在校学生、各类网站、专业广播节目公司等, 既包括企事业组织也包括个人, 与传统的广播组织的主体迥然不同。网络广播的发展也同样遇到了节目盗播这样的法律问题。在我国, 究竟要不要对网络广播组织的利益进行保护,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 我国在对该问题进行规范时, 应当分两个阶段来规范。


  

  在第一阶段即现阶段, 我国不宜将网络广播组织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并给予其邻接权保护。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目前网络产业刚刚起步,发展较慢,如果对网络广播给予较高的保护,可能会影响到我国网络产业的发展; 第二, 目前多数国家拒绝给予网络广播组织权利保护或给予其较低的保护,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没有必要超出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对其先给予保护;第三,不给予网络广播组织权利保护, 有利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各类信息和学习各种知识, 保障社会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和正当利用社会文化成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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