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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

【作者简介】
霍政欣,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注释】参见宋晓:《侵权冲突法一般规则之确立》,《法学家》2011年第3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参见王晨等:《生死甬温线》,《财经》2011年第18期。
参见严格、沈溦:《温州动车事故:五外国人两死两伤一人情况不明》,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7-24/3205278.sht-ml,2011-08-14.
转引自汤一亮:《温州动车事故已有36位遇难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http://news.sina.com.cn/c/2011-08-12/114522980166.shtml,2011-08-14.
参见弗里德里希·K.荣格:《法律选择与涉外司法》,霍政欣、徐妮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页。
与住所相比,经常居所不需要考察当事人是否有“永住”的主观意志,因而更加具有客观性;同时,祖国大陆、香港、澳门及台湾四个法域虽然分别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但其公民共享一个中国国籍,因而以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联结点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参见黄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60页。
参见严格、古其铮:《“7·23”动车事故意大利情侣阴阳两隔 一死一重伤》,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07-29/3220294.shtml,2011-09-04.
参见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4-195页.
由于美国和意大利均奉行“相对豁免原则”,因此如果美国和意大利的法院受理“7·23交通事故”中其本国公民起诉中国铁道部的民事诉讼,中国政府若以中国铁道部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部委为由要求享受司法管辖豁免,那么无法获得这两个国家的法院支持,因为中国铁道部在铁路运输中从事的是明显的商业行为。与此相应的另一个结果是,如果这两个国家的法院作出了判决,那么中国政府在这两个国家的财产也无法享受执行豁免。Se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28U.S.C.§1605;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5页。
See Robert Leflar,Barely Fair,Not Grossly Unjust,25S.C.L.Rev.,1973.
参见马佩佩:《由包头空难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国内侵权案向涉外侵权案的转化》,《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6期。
See Patrick J.Borchers,Courts and the Second Conflicts Restatement:Some Observations and an Empirical Note,56MD.L.Rev.,1997.
See American Law Institute,Restatement(Second)of The Conflict of Laws,1971,§§145,146,175;§145(2);§§146,175.
See Johnson v.Spider Staging Corp.,87Wash.2d577,555P.2d977(1976);in re Paris Air Crash of March 3,1974,399F.Supp.732(C.D.1975);Gordon v.Kramer,124Ariz.442,604P.2d1153(1979).
See William M.Richman and Milliam L.Reynolds,Understanding Conflict of Laws 219,2003.
See Stefania Bariatti &Maria Beatrice Deli,Comparative Study of“Residual Jurisdiction”in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 in the EUNational Report,http://ec.europa.eu/civiljustice/news/docs/study_resid_jurisd_italy_en.pdf,2011-08-14.
See International Encyclopaedia Laws: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ed.,by Bea Verschraegen,Vol.1,Italy,2004.
值得注意的是“导致损害的事实发生地”既不同于“侵权行为发生地”,也不同于“损害结果发生地”。例如,在“7·23交通事故”中,中国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外籍伤亡乘客的国籍国可以视为损害结果发生地,而导致损害的事实发生地则取决于此次事故的最终调查结果.如果事故系责任事故,则中国应为导致损害的事实发生地;如果事故是由于采购的某外国缺陷产品或设备而导致的,则设计或生产该缺陷产品或设备的国家应为导致损害的事实发生地.
参见翁仕友:《重启铁路改革》,《财经》2011年第19期。
张春良:《涉外民事关系判定准则之优化--要素分析的形式偏谬及其实质修正》,《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参见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参见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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