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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版权制度发展趋向探论

  

  权利人保护和促进作品传播是版权法的两个基本目的。版权交易促进了作品流通,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35]从知识产权的视角,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36]版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渗透到文化产业发展的各个方面,版权产业,必须依赖于版权的保护,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37]目前版权法和版权产业正在静悄悄的革命。版权的题材和客体的增多反映了版权产业的飞速发展。[38]现代版权制度下的保护对象,其“作品”特征不但履行着科技、文化传播的使命,还更多地展现出了在产业领域实现其应用价值。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以专利法为代表的工业产权法,以促进产业发达为目的,而对产业的适应性要求,以往的版权法几乎没有考虑。同时过去工业产权法与版权法之间,泾渭比较分明,二者之间基本没有必要进行协调。仅对实用美术等这一部分,存在着属于版权法保护范围,还是属于外观设计法保护范围的争论,虽然现在暂时没有答案,但并未构成动摇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大问题。[39]但是,信息技术、计算机和网络的迅速发展改变了版权法之前的产业特征较弱的情况。一方面,计算机程序本身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同时这些极其实用的作品已经形成了一个重要产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计算机和网络促使所有形式的作品大大增强了本身的经济属性,使得版权产业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欣欣向荣。


  

  在法律视角上,尽管各国都对版权的相关概念作出了定义,但是基本上都与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TRIPS协定等相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相同。经济学视角的版权概念则完全不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调研指南》指出,承认版权是私有财产这一事实是对版权进行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因此,版权被定性为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中的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版权就应该具有可计量价值,这种特点使得版权可以被交易并充分地参与经济生活。由此,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视为一种商品,并且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40]从这个角度说,在全球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仅仅把版权定位为作者的排他权略显狭窄,版权应该是一种对作品“商业价值开发的排他权”(an exclusive right of commercial exploitation)。[41]相比较而言,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版权,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更有实际意义。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先行者,版权在21世纪的今天在世界范围内又有了更大的发展。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版权已经迈入产业化道路。[42]最近一份澳大利亚研究报告中恰当地将此记录为: “当版权的价值在文化和社会领域被传统地看待时,信息经济和服务部门的发展正改变这种传统的看法,版权正在逐渐地被认为是支撑许多产业的核心系统”。[43]事实也是如此,版权已不仅仅是一种保护权利的制度,更是一种新兴的产业现象,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形成了经济领域的版权产业。就版权产业的含义来说,它是与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信息产业、传播产业等密切关联的一个概念,它专门指向基于创新性作品而衍生和发展的产业经济现象。具体而言,我们所说的版权产业,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版权产业,包括出版发行业、新闻业、广播影视业、网络服务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业、信息及数据服务业等;广义的版权产业,除上述狭义的版权产业以外,还包括艺术创作业、艺术品制作业、演出业、娱乐业、文物业、教育业、体育业、旅游业等等。目前,全世界版权产业每天创造220亿美元的价值,并以5%的速度递增,在一些发达国家速度更快,美国达14%,英国为12%,是各行业中发展速度最快、最具增长潜力的产业。与版权产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版权产业还有很大的差距,版权产业发展速度低于GDP平均增长水平,在GDP中的比例也相对较低,整体上仍然处在起步、探索、培育和发展的初级阶段。版权资源在经济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地利用,市场机制还不够完善,发展速度和效益都需要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这就需要我们合理运用版权制度,实施版权战略,维护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和鼓励他们的创造力与投资热情,从而推动我国文艺科学作品创新与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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