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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自然权利亦或法定之权

  

  实际上,从法哲学理论而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概由一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即是以实定法的名义反映的自然权利。[27]知识产权自然也是如此。按照吴汉东教授的精辟概括:“从权利来源论,它是一种自然权利,创造性活动是知识产权产生的源泉,从权利依据论,它是一种法定权利,法律规定是知识产权产生的依据。”[28]一言以蔽之,知识产权乃是建立在自然权利基础之上的法定权利。


【作者简介】
彭学龙,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注释】

 


【参考文献】[1]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3]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翟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8页。
[4]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5]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0页。
[6]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7]周 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44—346页。这里的“加工”不是现代“加工承揽”意义上的加工,是指未经同意,用他人的原料,而以所有的意思制成新物品的行为。
[8]易继明:《评财产权劳动学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9]吴汉东、胡开忠等:《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0]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6页。
[11]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12]参见余涌:《边沁论权利》,载《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
[13]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14]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1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页。
[16]杨思斌:《功利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17]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页。
[18]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9—181页。
[19]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20]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21]郑胜利:《论知识产权法定主义》,载郑胜利主编:《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2]崔国斌:《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23]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24]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25]谢尔曼、本特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7页。
[26]李扬:《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及其适用》,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
[27]参见胡锦光等著:《当代人权保障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28]吴汉东:《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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