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知识产权:自然权利亦或法定之权

  

  从“立”的角度来看,边沁认为,国家并非起源于社会契约,而只能是人们服从习惯的产物,人们服从习惯则是功利使然。[13]他指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一种依命令形式而表现的意志。法是由具有主权的人格制定的,立法是主权者的一种职能。所谓自然法、理性根本不是主权者,是不能立法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自然法,只有人定法。[14]边沁不承认对议会主权的任何限制,其立法理论为国家干预和社会改革打开了方便之门。[15]这就意味着,立法者可以基于功利主义制定任何法律,一切权利都源于法律的规定。十分明显,边沁“立”中也有“破”,即始终不忘对自然法思想的批判。


  

  边沁一方面认为功利原则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原则,另一方面又根据功利原则阐述了立法的另一条重要原则,即保护私有财产。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前一原则的延伸和派生,也是功利原则在立法工作中的具体化。[16]因此,边沁力主从立法原则与形式两方面彻底改革英国法律制度,即以功利主义代替自然法哲学,以法典取代判例法。[17]考虑到英国判例法传统,边沁的法典化思想格外引人注目。在边沁的理论中,立法原则问题与法典编纂工作相辅相成,而后者离不开对法律的实证分析,正因为如此,功利主义思想与实证主义法学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讲,功利主义是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前提。实际上,边沁既是功利主义法学的鼻祖,又是实证主义法学的真正奠基人。[18]在边沁之后,尽管有许多思想家如密尔、穆勒等对功利主义思想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其基本内容却并无大的变化。


  

  就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而言,现代功利主义认为,社会创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原因在于为增加知识产品的供给提供激励,以确保公众更充分的获取权。具而言之,版权的目的并非给作者以回报,而是促使其将作品公诸于世。制定版权法是为了创设权利,而不是确认已经存在的权利。同样,专利制度也只是经济政策的公共工具,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激励人们作出更多的发明创造,以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其二,促进技术信息的传播,尽量避免重复研发活动,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19]针对财产权劳动学说在当今中国的重要影响,功利主义的支持者指出,其原因不在于该理论自身的精确性和逻辑严密性,“劳动学说的威力来源于人们直觉性的接受和遵从。”实际上,中国社会公众远没有将知识产权视为创造者的天然权利。“中国社会的知识产权理念依然是功利主义的,立法者更愿意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政策性的规则。”因此,我国应拒绝适用财产权劳动学说,坚持功利主义立场,具体说来,就是严格实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反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造法。[20]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