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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自然权利亦或法定之权

知识产权:自然权利亦或法定之权


彭学龙


【摘要】就财产权的正当性而言,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和源于休谟并经边沁等人发扬光大的功利主义影响最为深远。两种理论看似难以调和的两极,实则从不同侧面揭示了财产权的正当性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既是源于创造性活动的自然权利,又是国家基于功利原则授予的法定之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自然权利;功利主义;实证主义
【全文】
  

  近代以来,围绕财产权的正当性,西方思想家殚精竭虑,提出了观点纷呈的各种学说,其中,以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和源于休谟并经边沁等人发扬光大的功利主义影响最为深远。而综观近年来我国学者有关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探索与争鸣,主要观点也未能逸出这两种学说之外。本文旨在梳理各种观点,并作若干澄清。


  

  一、自然权利:财产权劳动学说


  

  几乎在启蒙时代,人们就开始将劳动视为财产权利的源泉。财产权劳动学说成为财产观念的基础,至今仍然属于许多人心中的深刻信仰,[1]其代表人物就是英国思想家洛克。在洛克看来,人们在前政治社会就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政治社会和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于保护而非剥夺上述权利。洛克从《圣经》出发,认为既然上帝将天堂留给了自己,而将土地上的一切给了人类,那么“土地和其中的一切,都是给人们用来维持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的。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但是,这些既是人类使用的,就必然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 [2]但如何“拨归私用”呢?或者说应根据什么原则或依据来进行呢?洛克提出了被后人称为“财产权劳动学说”的理论。


  

  在他看来,“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人类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之外任何人都不享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渗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上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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