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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字库、字体的法律地位

计算机字库、字体的法律地位


李雨峰;李东海


【摘要】从构成来看,计算机字库可大致分为程序和数据库部分。计算机字库中的程序部分可作为计算机软件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字库中的数据库部分应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字库不是传统的书法作品,也不是实用艺术品。即使字库可以获得保护,作为其运行结果的字体也不应受到保护。赋予字体私有权利将会导致垄断结果,最终会损及公共利益。
【关键词】字体;字库;著作权;权利穷竭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设计师齐立在现有汉字的基础上设计了810个倩体字,这一字体包容了过去排版文字里所忽略的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如少女亭亭玉立里所忽的倩影,给人以美的享受,故取字体名为“倩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从齐立处购买了倩体字稿,后经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再经由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等过程,形成兰亭字库,其中收入了包含粗、中、细倩体的124款中文字体。美国NICE公司从方正公司购买了此字库,并受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简称宝洁公司)委托,为其设计了倩体字“飘柔”作为文字商标。宝洁公司将倩体字“飘柔”用在自己的洗发液等产品上。2008年5月,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飘柔”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公司“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风格统一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的” 倩体字库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1]方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本案正在审理中。


  

  本案提出了一个较新的问题,在知识产权乃至艺术学界涌现出各种不同的看法。对于一个模糊的领域,争辩、讨论无疑会对增加知识的增量。在这个意义上,哪怕是看来错误、非主流的认识,也会降低我们思考问题的成本。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主要讨论一下几个问题:1.计算机字库本身应当归属于何种作品,是否应当享有著作权,其权利的界限何在?2.计算机字库中的倩体字组合的法律属性为何,应否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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