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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

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


杨春福


【摘要】风险社会理论在全球化浪潮的裹挟下已经成功地波及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风险社会与社会风险是存在差异的概念,对风险社会的理解必须置于特定的语境和场域之中,中国的风险社会具有强烈的地域特色与时代背景。风险社会的生成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变革和理念更新,法理学界应当认真对待这种大变革。文章主要从法律理念以及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层面对风险社会进行法理学的解读。
【关键词】社会转型;风险社会;社会风险;自然风险
【全文】
  

  一、导言


  

  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袭来,一股新的社会潮流正在逐渐走进我们的生活和世界。伴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的高度发展,第一次现代性已经逐渐走出人们的视野,随之而来的便是高度工业文明下的产物风险社会(吉登斯所言的第二次现代性)的孕育和生成。“在全球化的时代里,风险的影响被普遍化了。我们生活在‘风险文化’之中,解释这一点的是现代社会特征的彻底化和普遍化。各种变革引导或迫使我们越来越多地从风险角度考虑问题。”{1}(P77)吉登斯的言论开宗明义地指出了人类已经步入风险社会,风险文化已悄然成为这个社会文化体系的一个基本坐标。与传统的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相比,风险社会具有其明显的时代特质和价值驱动。与此相呼应,基于传统视角的现代制度设计和政治(社会)运作都应当积极地回应这一时代转变,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回应社会的需求,保持与社会发展的同步状态。


  

  通过对CNKI的文献检索,我们发现目前国内学界对风险社会的系统论述大多局限在社会学的层面,学者们热衷于在社会学的话语系统或分析框架中对风险社会的种种理论或进行阐发或进行建构。尽管风险社会理论就其本身而言是社会学语境下的产物,但是,基于当今时代的高度同质性以及社会科学领域本身的模糊藩篱,对于风险社会理论的研究不能也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社会学领域。政治学、法学、哲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方法或视野都应该对风险社会理论投之以相应的关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型塑风险社会的整体理论、推动风险社会的有效应对、促进风险社会的平稳发展。可喜的是,法学领域已经有部分学者开始关注到风险社会理论,并试图以此为背景对法学话语进行建构或修复。但这种努力更多的是体现在部门法领域(主要是刑法领域),从法理视野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系统概览或全面解读的文章尚未呈现。我们认为,风险社会理论呼唤着法律制度的适时更新以及法律价值理念的合理变迁,这一转变无疑是建立在对风险社会理论的法理内涵加以认真分析和研读的基础之上的,缺失这一基础性工作极有可能导致风险社会理论在法学领域内的存生和合理运用的根基不牢。基于此,本文的主要意图在于从法理的层面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一个系统的解读,进而挖掘出风险社会的基本法理意蕴。


  

  二、社会转型、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


  

  西方学者曾言:“任何社会科学都必须置于特定的地域之中予以考察和分析”,笔者对此深以为然。社会科学的研究或多或少会带来浓郁的地方性特色,与自然科学寻求规律性的价值取向不同,社会科学更多地是在寻找一种确定性的规则,这种规则立基于特定时空场域中的民众并以对民众基本人性需求的积极回应为前提条件。毋宁说,社会科学的研究不能脱离于其赖以存生的土壤,如果说自然科学追求的是一种普遍性的事物,那么社会科学的精髓则表现为在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中国的社科界曾经有过“本土”与“西化”之争,而中国的法学界也曾经就此问题发生过激烈的争论,时至今日这种论争还在以不同的方式显现。笔者认为,在特定的启蒙时期或转型期提倡用较为先进的理念或制度来引领国家或社会的价值变迁与制度更新是具有重要证成价值的,然而对这种呼吁必须保持谨慎的克制,尤其是随着时间的迁移和时代的不断进步,必须在西化的浪潮之中寻求一种基于本土价值理念的合理反思,这种反思对于一国社会科学的独立性和自足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我们认为在对风险社会理论加以法理学解读的同时,必须认真地对待这一理论产生的特定场域背景———吉登斯语境中的第一次现代性向第二次现代性转变的过程以及贝克意义上的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过渡。无论是第一次现代性还是工业社会的概念,在我国的社会体系或学术话语中都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存在或对应。因此,在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解读的时候,我们提出了社会转型、风险社会与社会风险这三对基石范畴。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即由传统文明模式向现代文明模式的转变。我国学者大多将此归纳为社会转型,无疑,社会转型这一范畴较为准确地界定出了当代中国社会的宏观的时代背景,也为分析当代中国问题提供了一个背景框架。风险社会是本文的基本理论源泉,对风险社会理论的分析构成了本文的主线与关键词,风险社会理论为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及其未来的可能路径提供了一定的思考方向和理论指引。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存在语词排序上有细微差异,但两者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层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当代中国语境中分析风险社会理论应当首先从语义学的层面出发将与之极为相似的社会风险这一概念进行一个合理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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