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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视角下的律师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国家财政力量的逐渐雄厚,政府理当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逐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受益面,拓宽刑事法律援助的介入阶段,以保障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实现司法公正。基于非法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以及对律师需求的迫切性,可先行将符合经济困难标准且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被追诉人纳入到应当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人的范围之内,保证其能够在排除程序中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进而增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保障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恣意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强化对被追诉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已经引起了理论和实务部门的重视,并在有关的试点工作中得到践行。2009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联合制定了《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行)》(简称《试行规则》)。该《试行规则》第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但因属于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二)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


  

  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整体质量依旧处于较低水平,不少被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并未获得援助律师的实质性帮助,这主要表现为:援助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比率偏低;几乎不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案件的辩护准备简单而草率;出席庭审仅是象征性发表辩护意见;中途拒绝辩护的现象履有发生;等等。这种刑事法律援助形式化的趋势不仅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既定功能难以实现,更是加剧了被告人对援助律师的不信任感和排斥感,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和推广步履维艰。研究发现,在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会见过被告人的比率为58. 7%,律师经常会见被告人的比率仅为9.8%;与此同时,只有68. 3%的律师坦言没有遭到被告人的拒绝。{3}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持续弱化应当说是多方因素造成的结果,究其主因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律师援助意愿的低下。由于援助经费的短缺和不足,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在经济上是入不敷出,如果案件本身亦不存在“新闻效应”的话,对于律师来说提供法律援助实则是“名利双空”。在此情形之下,若要律师能够尽职尽责为被追诉人提供帮助的话,恐怕只能寄希望于律师个人的职业道德感和正义感。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调查统计显示:“2009年,全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的经费支出为1845. 74万元,占全年业务经费收入的61. 90%,平均每件案件的补贴经费为589元。案件补贴低,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甚至影响案件质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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