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所有权人获得合理补偿的给付极可能遭遇“执行难”
首先,配偶另一方的财产由所有权转变为债权,由主动一方变成被动一方,其利益实现增加了不确定性。因为非房产所有权人的配偶一方,对于帮助对方偿还贷款的钱款,是拥有所有权的,其权利实现处于“自在状态”,只要求不特定义务人不主动侵害其所有权即可。然而,自从将这些收入用于配偶对方偿还购房贷款后,按照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该方配偶仅享有请求对方给付合理补偿的权利,其权利从原来的所有权变成了债权。债权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积极作为,该配偶由主动者变成了被动者。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需要付出新的代价。例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决后请求强制执行。其次,从实证角度观察,由产权人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的实现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债权人面临这种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因为购房人已经为购房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如何有能力筹集足够的金钱向对方作出补偿呢?如此一来,该方配偶的利益如何有保障?
(四)该条规定的价值取向是否适当有待斟酌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不动产,就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这意味着在平衡婚姻当事人双方的财产利益时,是有利于买房人的,在事实上特别不利于已婚妇女。它可能引导婚姻当事人各方各自购置不动产,当事人不论男或女,婚前想方设法借款为自己购置不动产,只要将该不动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论是现在或将来,其居住就有了保障;否则,如果婚姻当事人一方不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一旦婚姻破裂,离婚时难免遭遇被迫“净身出户”或被“扫地出门”的境地。
(五)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不利
在理论上,婚姻当事人各自拥有独立产权的房屋,本身是好事。但是,中国土地资源稀缺,不可能人人独自拥有自己的产权房,而且以中国现有房屋价格看,除了少部分人口或家庭外,绝大多数人购房都需要借款。债务金额巨大,还款时间短则5年,长则20年。精于自我利益算计的婚姻当事人双方,都忙着赚钱偿还购置不动产的借款,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能力大大降低。老、弱、病、残、幼家庭成员的权益,又如何获得保障?
(六)与中国婚姻传统相去甚远
根据传统的男娶女嫁习俗,房屋等不动产通常由男方及男家预备,女方及女家通常准备“细软”,通过分工合作完成婚姻共同生活的“基本建设”,使新婚夫妇自结婚之日起就能够“过日子”。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第11条,当婚姻关系破裂时,虽然非购房人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增值收益,但在男娶女嫁习俗未根本改变的环境下,特别是在中国农村地区,一旦遭遇离婚,已婚妇女将处于一种特别不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