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持禁毒工作理念的与时俱进,借鉴国外优秀规制模式,提升缉毒意识
随着打击涉毒犯罪的力度加强,新型毒品流通数量减少,导致价格节节攀升,反而诱使更多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由此陷入“越打越多”的怪圈。
针对新型毒品泛滥的形势,美国及西方发达国家更多采取“边防边打”的禁毒工作思路: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抵御外来毒品的入侵,加强堵源截流工作;另一方面着力打击国内毒品消费市场,压缩吸食人群的生存空间。我们应该借鉴这种模式,在严厉打击各种涉毒犯罪的同时,将禁毒工作纳为“平安重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社会综合整治。联合教委、工商、药监、宣传等部门做好禁毒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生吸毒人群的增加。同时,加强禁吸戒毒康复工作和社区禁毒的工作力度,减少吸毒人员基数。在有效降低吸毒人员数量和压缩吸食人员生存空间的基础上,逐步萎缩国内毒品消费市场。
(二)实现传统禁毒宣传模式的新转变,增强禁毒宣传工作的有效性
随着毒品形势的新变化,我们要着力调整思路,以适应新时期监督宣传工作的新需要。一是实现禁毒宣传工作周期由过去的脉冲式向常态化转变;二是实现禁毒宣传手段从说教式向预防式转变;三是实现禁毒宣传方式从心理暗示型向主动抵御型转变。当前青少年日益成为吸食新型毒品的主要人群,逐步成为了重庆市禁毒工作的宣传重心。目前,重庆市禁毒委已集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优秀科研力量,探讨青少年吸毒问题深层次的文化和制度内容,探索青少年的涉毒心理生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体系。建设全市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与高校建立青少年禁毒教育软科学科研项目合作机制,建设青少年禁毒教育虚拟网络平台,有力增强禁毒宣传工作有效性。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制度保障促进打击防控实效的提升
一是加快《重庆市禁毒条例》修改步伐,早日制定出适应重庆市禁毒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原禁毒条例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国家《禁毒法》的颁布和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禁毒条例不再适应禁毒工作的需要。新的禁毒条例需要从禁吸戒毒、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以遏制新型毒品的蔓延。二是推动物流寄递业地方立法,打击利用物流寄送渠道贩运毒品的行为。通过立法形式,对物流寄送业的监管体制、行业制度、市场行为等方面作出约束性规定,彻底清除寄生在物流寄送业中的贩毒毒瘤。三是尽早出台全国层面的《戒毒条例》。自《禁毒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其最重要的配套法规—《禁毒条例》至今仍未出台,使地方禁吸戒毒工作操作性不强。四是规范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打击处理标准。对于新型毒品中不常见的毒品,如巴比妥、地西泮等,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造成执法活动中畸轻畸重,甚至无法追究相关制贩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失去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正如有专家指出的那样,“毒品在生物属性上与药品非常接近,药品容易被非法利用而形成新的毒品,因此更需要在立法上为二者划清明确的界限,立法界限的模糊极易造成实践中存在两种极端现象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大量的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定罪,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又将贩卖非管制药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罪予以惩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