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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三)公正廉洁司法获得实现的路径


  

  1.保证司法行为的专业性。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从事的主要工作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适用法律的专业作业,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相当的法律专业水平,检察官要在这个过程中要实现公正司法必须保证专业性,也就是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必须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适用法律的专业能力,而且要保持办案的亲历性,如果让不了解案情的或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来做最终决定,而承办的检察官只是为这个最终决定做被动的法律注脚,这样的司法行为肯定会偏离公正的轨道。郑成良先生认为,“当下司法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法律思维能力不足和以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代替法律思维的问题”,其实何种思维斗争的背后是不同权力的角力。公正廉洁司法问题,并不是单纯司法机关自身可以做到的问题,这个跟文化背景、政治传统、社会环境等因素都有极其密切的关系。


  

  2.科学完善的制度设计。公正廉洁司法的建设一直都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之一,这并不是从“三项重点工作”开始的工作。但应当看到,司法机关的大力建设并没有取得十分明显的成果,涉案的当事人依然是依据自己的利害关系而做出反应。公正廉洁司法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必须有优良的制度做保障,但这种有效的制度仍然没有建构起来。要实现公正廉洁司法需要几种制度的有效支撑:第一,案件质量评价制度,这个是衡量司法人员专业水平的主要制度;第二,廉洁评估制度,这是检察机关已经在实行的一种制度,但很多方面仍然需要细化;第三,使社会公众的确信机制,司法机关不但要做到公正廉洁司法,而且还要让社会公众对此是确信的,只要做到让社会公正确信公正廉洁司法才有可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这种确信机制的建立,要依赖对外宣传的活动,但要把握宣传的时机、角度和力度。


【注释】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1页。
毕玉谦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2月版.第3页。
孙应征、刘国媛:《略论司法公信力之构建》,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关玫主编:《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慕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4期。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版,第2页。
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版,第193页。
丹宁勋爵:《法律的界碑》,刘庸安、张弘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54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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