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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二)检察机关公正廉洁司法建设的现状


  

  1.重政治宣教,轻制度建设。多年来,检察机关对反腐倡廉建设常抓不懈,公正廉洁司法一直是各级检察机关所执著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应当看到,公证廉洁司法建设的方式还相当传统,一般采用召开会议、集中学习等方式,有的难免落入了“会议落实会议、文件传达文件”的行政模式的窠臼当中去了。不能否认传统的政治宣教的功能,但这种方式的最大缺陷之一是对于建设的成果无法检验,通过一段时间的宣教活动,究竟达到了怎样的实际效果,公正廉洁程度是否有所改善呢?在公正廉洁司法建设过程中,还缺乏切实有效的制度设计和衡量标准,现有的所谓制度建设,只是把传统的政治宣传变成“白纸黑字”的文件而已,并没有从根本上形成体制和机制。


  

  2.重道德楷模的树立,轻工作方法的传播。多年来,廉洁公正司法的建设采用的方式之一,就是树立检察系统的道德楷模,通过道德楷模的先进事迹感化检察官群体的内心以期达到“见贤思齐”的效果。应当说,这样的方式是可行且有效的,但在宣传过程中,由于宣传重点的走偏可能达到不一样的效果。多年来,检察系统的树立的不少先进人物,但在宣传过程中采用的方式与其他行业没有区别,大多从道德境界方面进行宣传,而检察官和其他行业有很大不同,这是一个专业性很强且很特殊的行业,在这个行业中需要中道的权衡,由于处理的是法律问题,有的时候还要抑制道德的热情,要不怎么会做到公正呢?其实,以往树立的先进典型都是极其合格的检察官,他们在处理情、理、法时都有自己一套独特的工作方法,但我们的宣教方式基本沿用了传统的宣教模式,而本应该突出的公正廉洁的工作方法却无形中被忽略了。


  

  3.重传媒宣传,轻正当性反思。有效的传媒宣传能够让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廉洁公正司法产生信心和信赖,这也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之一。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善用传媒宣传,尤其是当公正廉洁司法建设与其时的政治主题相符合时,这种宣传力度会更大。但在这个宣传过程中,往往被优先考虑的是政治正确性,而不是合法性和正当性。正如前文所述,检察机关的有些制度创新是有些突破既定法律框架的,检察机关通过传媒宣传这种制度创新的实践,无非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实现,抑或是为了实现“以人为本”或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但由于这种探索性的实践是在法律边缘的,在试行期间,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存在问题的,大肆宣传类似的制度创新实践,不一定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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