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加大从宽力度,大力推行行刑社会化的同时,进一步充实了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惩罚内容,不仅首次规定了禁止性判令,即修正后的《刑法》第38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的规定,[9]而且要求法院在对犯罪人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假释时,应当考虑缓刑宣告、假释决定对犯罪人所居住社区的影响,[10]这样,在加大管制执行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对犯罪人的心理强制力的同时,给予了社会最基本的公正感和安全感。
四、结语
我们有必要记住:人类的建构是“理性”信念和“非理性”环境的混合体,它们共同影响着人类做出的选择。任何经济模型和制度架构都无法刻画特定社会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的复杂性。即便生产率增长的源泉众所周知,每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变迁过程也是不同的。[11]这反映了不同的文化遗产,同样反映了不同的地理、物质和经济环境。由此决定,任何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在向国家提出提高经济绩效、增进国民福祉的建言之前,必须理解经济增长的过程;在提出试图改变社会结构的理论体系或者观点主张之前,必须理解这个社会的独特气质和禀赋;而在想有效地进行制度变迁之前,必须理解制度变迁的复杂性及其所需的知识的综合性。否则,不问环境适应性的制度变迁及其实施所引发的也许不仅仅是失望,甚至可能是灾难。拉丁美洲国家在独立之后移植了美国宪法,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因此,作为所有部门法后盾和保障而存在于法律体系并运行于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法,对于经济社会生活的重大变迁和前提法的因应调整,以修正案的方式及时回应修订,其实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恪守,而备而不用或者少用,才是司法谦抑的最高追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只有以理性能动的态度深刻洞察法理和情理,科学把握经济运行的规律和社会变迁的实质,才能在实现公正的同时,为经济增长和国民福祉的增进提供有效的规范保障和制度激励。与之相应,刑事法律人的知识结构和研究视野,在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今天,也应当大力拓展至整个法律体系乃至于社会经济领域之中,而不能仅仅局限于刑事法律领域之内。
【作者简介】
田宏杰,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温长军,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参见应松年、袁曙宏主编:《走向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44 - 45页。
参见冷罗生:《“达摩克利斯之剑”已悬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主要动机与要点释疑》,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20期。
参见田宏杰:《试论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完善》,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5期。
参见田宏杰:《行政优于刑事:行刑衔接的机制构建》,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
1997年《
刑法》第
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第
41条第3款即修正后的1997年《
刑法》第
276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见田宏杰:《宽容与平衡:中国
刑法现代化的伦理思考》,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
参见王利荣:《行刑法律机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6页。
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8页。
《
刑法修正案(八)》第
2条第2款即修正后的1997年《
刑法》第
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修正案(八)》第
11条第2款即修正后的1997年《
刑法》第
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刑法修正案(八)》第
11条第1款即修正后的1997年《
刑法》第
72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第
16条第3款即修正后的1997年《
刑法》第
81条第3款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参见道格拉斯·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钟正生、邢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76、1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