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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制度变迁:我国《刑法》的修订及其适用

  

  此次《刑法》修订的背景是,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之一是经济全面发展,百姓生活富裕,而伴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各种新问题和社会矛盾也不断凸现并呈加剧发展之势:


  

  一是大批农民涌进城市成为雇佣劳动者且流动频繁,但十年文革动乱造成的公众规则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淡漠短期内难以全面消除,致使交通违规、恶意欠薪案件不仅频频发生,而且已严重危害到百姓人身财产安全和雇佣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二是生态环境破坏日益触目惊心。2010年1月至8月,环保部共接报并妥善处置环境事件131起,仅7月至8月就发生28起,问题远远高于2009年同期。[2]江苏大丰、四川隆昌、湖南嘉禾、湖南郴州、甘肃瓜州、湖北咸宁相继发生的6起血铅超标事件还未从人们记忆中淡去,福建紫金矿业污水渗漏、大连海洋石油污染、吉林化工桶被冲入松花江、南京栖霞区化工厂爆炸等事件的发生,又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到危险境地。


  

  三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呈蔓延之势。20世纪90年代后期,由于受到港澳黑社会组织为争夺澳门赌场控制权而发生火拼以及台湾、澳门警方大规模扫黑行动等影响,台湾、澳门黑社会向大陆境内首先是东南沿海地区的渗透不断加剧,与境内涉黑涉恶犯罪团伙互相勾结,共同作案的问题日渐突出。[3]除从事枪支军火走私、制造贩运大宗毒品、巨额诈骗、劫机劫船、伪造货币、伪造护照、组织偷渡等有组织犯罪活动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也是涉黑涉恶犯罪活动的主要形式。而《刑法》对于上述各罪的规定,均存在着人罪门槛设置过高、行为样态较为单一等缺陷,较之相关前提法划定的违法圈过窄,既与刑法保障法的地位不相称,也不利于“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抗制方略的贯彻施行。


  

  显然,面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变迁,法律体系必须做出相应的回应。事实上,法律体系回应的先遣部队—劳动法、交通运输管理等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已经作出了有力的响应和调整,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法、行政法等有关前提法的规定,而且加大了对醉酒驾车、飙车等情节恶劣的交通违规行为和恶意欠薪等严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在前提法已经逐步调整回应到位之时,作为所有部门法保障而存在的刑法当然应予及时有力的增援,将严重违反前提法的危险驾驶、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破坏环境污染等犯罪降低入罪门槛,不仅是对刑法谦抑性的秉持,而且是对刑法立场和本质的坚守。


  

  而《刑法》将严重违反行政法或者严重侵犯民事权益的行为在立法上予以犯罪化,无异于告知公众,如若实施严重破坏行政监管秩序和严重侵犯公民民事权益的行政违法、民事侵权行为,即有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这样一来,刑事立法的调整犹如一把悬在行政活动以及民商事活动参与各方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不仅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功能,进而收预防公众犯罪的一般预防功效,而且有力地保障了行政法、民商法等前提法的顺利实施和行政管理活动、民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对于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严重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的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并非缘于单纯的刑事因果报应,而是在于对单靠一己之力已难以有效规制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的行政法、民商法等前提法施以援手,通过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共同实现,协同配合行政法、民商法将被行政犯罪、民事侵权行为所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或者民事活动秩序予以有效恢复,使行政管理或者民商事活动得以回复到犯罪发生前的轨道内正常运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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